20
政制和行政
《申訴專員條例》亦賦予申訴專員權力,可以就有關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和廉政公 署)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展開調查。申訴專員以獨立人士的身份,覆檢涉嫌違 反《公開資料守則》的個案。
二零零一年,該署共接獲13138宗查詢及4024宗投訴;二零零零年的數字分別為 10 819宗和3346宗。較多人投訴的事項包括:出錯、錯誤建議/決定、厚此薄彼、疏 忽職守或不作為、延誤、沒有就投訴作出回應/不樂意提供協助,以及監管不足。
最多人投訴的部門是房屋署、懲教署、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總部、地政總署、教 育署、社會福利署、入境事務處、運輸署和醫院管理局。這些大多是與市民接觸較多和 較廣泛的部門,所提供服務的性質亦對市民有較密切的影響。
審計署
審計署 (前稱核數署)根據《基本法》設立。《基本法》訂明,審計署獨立執行職 務,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是本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 四年,便委出第一任核數首長。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負責審核政府帳目,並把報告書 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審計署署長也負責審核香港房屋委員會、五個營運基金及六十多 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以及其他公共團體的帳目。此外,也負責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 機構運作方面的財政狀況
審計署的審計工作分為兩大類,其一是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其二是衡工量值 式審計工作。前者的目的是確保政府及受審核團體的財政和會計帳項,一般都準確妥 當。《核數條例》賦予審計署署長法定權力,審核帳目是否妥善。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目的是就政府總部決策局、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眾 團體、公共機構或帳目須受審核的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 益,提供獨立資料、意見和保證。審計署署長須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九八年 提交臨時立法會的一套準則,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但對部分公共機構,審計署署 長則按照有關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後,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審議。二零零 一年,審計署署長提交了三份報告書,其中一份關乎上一財政年度政府帳目的審核證 明,其餘兩份則是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結果。
審計署署長就其他公共團體帳目擬備的報告書,均依照管制這些團體運作的法例, 提交有關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