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教育統籌委員會亦就教育制度展開全面檢討,整體目標是建立一個能夠培養學生終 身學習能力和態度的教育體制,從而幫助他們應付新世紀的挑戰。檢討工作預期在二零 零零年內完成。
年內,優質教育基金繼續為各項創新計劃提供有效率的資助安排。這些計劃涉及的 範疇包括提高學習成效、校本管理、均衡教育,以及教育研究。
過去十年,本港高等教育的發展一日千里。現時各高等教育院校應鞏固基礎,致 力提高質素。政府鼓勵各院校把最出色的學科,發展成為國際公認的“卓越學科領 域”。
法例規管
《教育條例》(第279章)規管學校教育服務。辦學機構必須遵守《教育條例》及 《教育規例》中有關學校/教師/校董的註冊、健康及安全、收費及師資等方面的規 定。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學年起,註冊學校及臨時註冊學校的名單可於教育署網頁
( http://www.info.gov.hk/ed/)查閱。
《職業訓練局條例》為職業訓練局的成立、職能和管理制定條文。該局是負責職業 教育及技能訓練的主要機構。《專上學院條例》規管高等教育範疇以外的專上院校。 《教育獎學基金條例》(第1085章)則為管理由市民捐助的獎學金制定條文。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以 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該條例引入一套註冊制度,規管在香港開辦而學員可獲頒授非本地 高等學術或專業資格的課程的質素。此外,有關課程的廣告、舉辦課程的處所及退還費 用等事宜,也受該條例規管。與本地大專院校合辦的受規管課程,則獲該條例豁免註 冊。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共有297項課程註冊,261項課程獲豁免註冊。
政府的角色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管政府總部的教育統籌局,負責制定並檢討教育政策,從政府的 財政預算取得經費,以及監察教育計劃的有效推行。
教育署署長掌管教育署,負責推行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教育政策。該署的主要職 責包括:為學生提供和分配公營學校的學額、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提供教育機會、 編訂學校課程、保證學校教育的質素、監察教學水平,以及撥用公帑資助學校運作及提 供其他設施等。此外,該署也參與制定和檢討教育政策。
學校及高等教育院校的管理
校董會
每所資助學校均獲政府提供經常資助,並由辦學團體根據一份協議書營辦。辦學團 體負責購置校舍設備的全部經費,並通過以校監為首的校董會管理學校。在一九九九至 二零零零年,共有1199所資助學校由504個辦學團體營辦。為提高校董會的透明 度,教育署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學年進行了一項工作,備存所有校董的最新資料,在 獲得個別校董同意下,將其姓名和職業等資料公開。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