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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去年尚未處理的個案,放債人註冊處於年內共發出牌照1145 個。年底時,本港共有 1034名持牌放債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條例又規定由 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經法庭追討。除某些特別例子(主要為《銀行業條例》下 的認可機構)外,任何人貸款或建議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六分,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 均屬違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破產、個人自願安排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破產人的財產,以及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令強制清 盤的公司的資產。

倘法院向個別債務人的財產發出破產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便 會成為該個別債務人的接管人,或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如接管的財產不超過20 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會按簡易程序令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在其他個案中,破產 案的債權人或強制清盤案的債權人及分擔人會召開會議,決定應否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 或私營機構的其他合適人士,為受託人或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或清盤人,會調查破產人或清盤公司的狀況,把資產變 現,並把債款分給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亦就違反《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的事 項進行檢控,申請取消不合適公司董事的資格,監督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以及 監管強制及自動清盤案中由清盤人保存的款項。

為減輕破產管理署署長日益繁重的工作,該署實施外判計劃,把簡易程序辦理的 清盤個案判予私營機構破產從業員處理。根據該項計劃,這些破產從業員的酬金由公帑 資助,但設有訂明限額。

年內,法院共發出3071項破產令、四項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臨時命令,以及795 項清盤令。一九九九年經由破產管理署署長變現的資產達5,488萬元,而5,209萬元的債 款則在183宗破產或清盤個案中發還債權人。根據簡易程序辦理的清盤個案外判計 劃,有400宗個案已予外判。

專業會計師

截至年底,香港有16163名註冊專業會計師,當中有2709名是公開執業的執業會 計師或註冊核數師,有權處理法定的核數工作。年底時,香港有986家執業會計師行及 51家執業法團。

香港會計師公會是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成立的自我規管機構,負責多項工作, 包括處理專業會計師的註冊事宜,維持專業會計師的會計、核數及專業道德標準,以及 舉辦訓練課程和專業會計師資格評審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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