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份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整體風險管理,另一份則有關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他交易工具風險 管理的操作事宜。

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提出《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以引入新條文,使香港的監 管制度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出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一致,並改進有 關規管認可機構公布和提交年度經審核帳目的規定。該條例草案還會包括為改進《銀行 業條例》內其他規定的實施而須作的修訂。

於一九九八年,金管局委託顧問對香港銀行業進行研究。具體來說,顧問專家會就 香港銀行業進行策略性檢討,並分析目前和未來影響香港中期發展的競爭壓力,以及銀 行業在這個環境下有效競爭的能力。研究也包括檢討現行監管制度若干主要管制措施, 以及考慮外在環境而檢討金管局的監管工作。顧問已根據研究結果編成報告,並在報告 內提出加強銀行業競爭力和改進金管局的監管制度的建議。就顧問建議而進行的全面公 眾諮詢即將展開,金管局會研究這些建議及收集到的意見,考慮是否採納及如何推行。

金管局一直在考慮制定適當的政策和監管制度,以便為電子銀行在香港的發展提供 一個穩妥的基礎。金管局在一九九七年成立了一個電子銀行研究小組(研究小組),成員 來自資訊科技和銀行業的專家,就電子銀行在香港的發展的各項有關事宜向金管局提供 意見。截至目前為止,金管局向所有認可機構共發出了三份通函,提醒它們留意金管局 對提供電子銀行服務的保安和風險管理事項的意見。研究小組也對如何加強電子保安基 礎設施和法律制度作出研究,以協助電子銀行在香港的發展。金管局會繼續就電子銀行 服務與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私營機構緊密合作。

金管局繼續致力提高銀行業的透明度,要求認可機構披露更多財務資料。金管局已 建議就認可機構的一九九八年度帳目實行進一步的披露資料措施,主旨是讓機構披露更 多有關資產質素的資料,其中特別建議提供貸款組合內有關逾期和經重組貸款的詳盡分 項資料。有關公元二千年數位問題的披露資料要求也已作出修訂,以便與聯交所對上市 公司所定的要求一致。

金管局也處理了有關境外註冊認可機構不須披露財務資料的問題。由截至一九九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以後的財政年度起,境外註冊認可機構須披露有關其在港業務的 若干財務資料,並以披露資料聲明的形式公布有關資料。須披露的資料包括與機構的墊 款和接受存款業務有關的資料以及關於機構貸款組合的資產質素的資料。

銀行業貸款組合多元化,由有資產抵押的貸款發展至信用卡和個人貸款等無抵押貸 款的趨勢,會令香港認可機構承受更多信貸風險。雖然香港也有信貸資料庫,但並非所 有銀行均使用它們的服務,而且它們所擁有的資料也有限。金管局認為在香港發展一個 全面的信貸資料庫,能夠為認可機構提供更有效的方法管理信貸風險。因此,金管局在 一九九八年三月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通函,建議它們通過信貸資料庫共用信貸資料;而 有關資料的運用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

金管局會繼續監察香港信貸資料服務的成效,特別是關於認可機構向信貸資料庫披 露信貸資料的程度,以及它們共用信貸資料的情況。

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在年內繼續按照一九九五年十月簽 訂的諒解備忘錄,加強彼此合作,確保不會有監管漏洞,以及減少不必要的重覆監管。 雙方定期舉行會議,商討共同關注的金融機構政策和監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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