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或“商業”等字眼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行,可在本港以分 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的註冊名稱或其衍生 詞,但必須一併顯眼列出“有限制牌照銀行”字樣

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最少2,500萬元的實收資本,並只准接受不少於十萬元的存 款,存款期限最少為三個月。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接受存款公司101家, 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99億元。

金管局的一般政策,是任何人士如希望持有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50%或以上 的股本,須為基礎穩固的銀行,或是在金融界內信譽良好並具備適當經驗的其他受監管 金融機構。

證券及期貨業

只有聯交所的會員,才可在聯交所進行買賣。同樣,只有期交所的會員,才可在期 交所進行買賣。一九九八年底時,聯交所共有公司會員555名,期交所則共有135名會 員。

聯交所的證券交易經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進行。除了第一及第二終端機,聯交所在 一九九八年一月設置第三終端機,以進一步增加可輸入的買賣盤數目,提高確認交易的 效率,並提升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的性能,以增加系統可處理的交易量。

期交所在一九九八年推出三種新產品,即期交所台灣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一個月 港元利率期貨合約和恒生100期貨及期權合約。這些合約的買賣採用電子交易系統進 行。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負責管理證券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這套系統 利用自動帳面記錄系統處理證券交收工作,是一九八七年股災以後,風險管理系統方面 最重大的改革之一。為了進一步改善現有服務,香港結算在一九九八年五月擴展了中央 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服務範圍,讓散戶投資者可直接使用有關服務。此外,香港結算也在 一九九八年五月把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接連到銀行的結算系統,使證券交易得以即時貨 銀兩訖。

為加強市場的秩序,香港結算自一九九八年第三季起,加強對T+2交收規定的執 行,同時,對在T+3仍未完成交易的賣方經紀,會從市場代為買貨平倉。

金融業的監管

政府一直致力為金融業提供有利的環境,並作出適度的監管,務求提供完善的商業 標準,以維持人們對金融架構的信心;但在行政或財政方面,則不會作出不必要的干 預。

香港金融管理局

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把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組成香港金融管 理局(金管局)。《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就金管局的設立作出規定。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下通過穩健的外匯基金管理、貨幣政策的 操作及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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