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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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一九九八年底,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數目,由上一年的1473個增加至逾

1 600個。

本港的保險業也有很多國際保險人參與。一九九八年底,在本港209個獲授權保險 人中,有108個分別來自內地及27個其他國家。名列世界首20個保險人中,有十個獲 授權直接或經集團公司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本港共有29個專業再保險人,當中包括 世界大部分首屈一指的再保險人。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一九九七年的保費收入總額達 520億元,約佔本地生產總值3.9%。

金融機構

銀行業

香港實行接受存款機構三級制,分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根據《銀行業條例》,這三類機構統稱為認可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這三類 認可機構的發牌機關。

本港註冊機構及海外機構申請成為持牌銀行的認可資格準則大致相同;但在本港註 冊的申請人,必須獲得金管局認為其與本港關係密切。此外,本港申請人也須有最少 1.5億元的實收資本,以及曾作為認可機構經營最少十年。有關資產(減去對銷項目後的 淨值)及公眾存款的最低要求,則分別為40億元及30億元。至於海外註冊銀行申請在本 港以持牌銀行形式設立分行,總資產的最低要求為160億美元。如金管局認為發給牌照 對促進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利,則即使申請銀行不符合資產規定也可能獲發牌

香港沒有向海外銀行在本港所經營的港元或其他貨幣業務定下重大規限。不過,在 一九七八年或以後獲發牌的海外銀行,只能開設一間分行。這項措施旨在避免零售銀行 過多,但有關限制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放寬。現時外國銀行獲准在不同大廈,分別開設 一間地區辦事處及一間後勤辦事處,以便進行策略性籌劃、與往來銀行及公司聯絡,以 及處理和結算由分行進行的交易。這是為了讓外國銀行把部分業務遷往租金較低廉的地 區,從而減低經營成本。這項放寬限制措施,也適用於外資有限制牌照銀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172家持牌銀行,其中31家在本港註冊。各持牌 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508間分行,外資銀行則設有141間代表辦事處。十二月底時,所 有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29,085億元。

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並可接受公眾任何數額及期限的 存款。所有持牌銀行均須成為香港銀行公會(銀行公會)的成員。銀行公會的利率規則, 對港元儲蓄存款和最初存款期限少於七天的港元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作出規定,但款額 在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爭取客戶。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擁有最少一億元的已發行及實收資本。有限制牌照 銀行可接受公眾任何期限的通知和定期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 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60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對 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362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加上 “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资”或“批發”等詞形容。為免與持牌銀行混淆,“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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