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等案件。區域法院判刑期最高可達七年。此外,區域法院也有上訴審判權,可審理印 花稅上訴案件,並有家事審判權,可處理離婚、領養子女及管養事宜。

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數目,佔所有法院之冠,每年審理的案件,約佔本地聆訊案件 總數的九成。目前,全港有十所裁判法院,共有53名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官,此外,還 有一名總裁判官和十名主任裁判官。裁判官專責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很廣。雖然裁判官 在一般情況下,最高只可判監兩年或罰款十萬元,但藉着多條法例賦予的權力,裁判官 最高可判監三年和判罰更高的款額,某些情況下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裁判官也於少 年法庭審理對兒童及未滿16歲青少年所提出的控罪,但涉及兇殺的案件除外。除了專 業裁判官外,還有11名特委裁判官,負責處理普通案件,例如亂拋垃圾及輕微交通違 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的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除了上述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專責處 理差餉及物業估價事宜,以及評定因政府收地,或進行發展以致土地減值所涉及的賠償 額;勞資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民事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及款項不超過 15,000元的小額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並按可接受程度 的法定類別或其他方法予以歸類;死因裁判法庭則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案件。

本港法院已根據《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推行雙語法庭 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並用或使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處理案件。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視需要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以 確保任何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 動。法律援助可來自兩方面: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任何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 務。該署的經費由政府撥款資助。其中法援經費一項不設款額上限,法律援助署在需要 時可申請額外撥款,以確保法律援助服務不受財政限制。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

普通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 審理的民事案件、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I部審理的案件,以 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提出的申請,提供法律代表。

普通民事訴訟法律援助適用的案件,包括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索償、勞資糾紛、租 務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及專業疏忽索償。民事法律援助也適用於海事、破產及公 司清盤等案件,其中大部分是為僱員追討工資及遣散費。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 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政資源——即可動用的每年收入及資產,在扣除某 些法定的豁免項目後,不超過港幣169,700元。法律援助署署長也可行使酌情權,就理 據-

分的人權法案訴訟,豁免申請人的經濟上限。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 援助署署長信納其個案具備-

分理據,可提出訴訟或抗辯。視乎法律援助受助人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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