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行政會議共有14名成員。《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 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 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事項雖然保密,但很多決定都向外界公布; 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年內,行政會議共舉行了 43 次會議。
立法機關
臨時立法會
在一九九八年上半年,當第一屆立法會尚未產生之前,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繼續 作為特區的臨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批准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 辯論,以及同意法官的委任。臨立會通過的《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為香港特別 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訂下了一個法定機制。
由一九九八年一月至同年六月三十日臨立會會期結束期間,臨立會共審議並通過 33項對特區政府必不可少的法例。期間,臨立會完成了多項重要工作,當中包括通過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份財政預算案及《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一九九八至九九財政年度的政府財政預算案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以《1998年撥 款條例草案》的形式提交立會審議。財政預算案隨後交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在臨立會 會議席上進行辯論,並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獲臨立會通過。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及11項相關的條例。由於社會人士廣泛關注退休保障問題,議員就此法案成立了法案 委員會深入研究法案的內容。法案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成立,前後共舉行了 31次會議,共有15個團體曾在委員會會議席上表達意見。該法案最後於一九九八年二 月二十五日在臨立會會議上獲通過成為法例,就法案條文提出的部份修正案也同時獲得 通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提名期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至四月二十 四日,臨立會也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舉行了最後一次會議,是次會議直至翌日( 四月 八日)才結束。議員在會議席上通過了一項告別議案,表示臨立會已完成使命。然而, 在政府當局提出要求的情況下,財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召開緊急會 議,通過向受紅潮影響的海魚養殖戶提供財政援助。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 決定,臨立會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正式終止運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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