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鄉村發展
政府銳意改善鄉村地區的生活質素,致力遏止有關人士在使用鄉村土地時造成污 染,又或把有關作業搬到其他地區。此外,又在新界鄉村地區施行鄉村污水收集系統改
善計劃。
當局於一九九四年成立專責清理新界環境黑點的小組,負責改善環境惡劣的地方。 首個目標地區是八鄉,同時也針對與貨櫃業有關的黑點。
潛在危險設施及危險品運輸問題
危險設施(例如炸藥及化學品倉庫)和危險品的運輸路線,可能對附近居民構成危 險。雖然香港不曾經歷過嚴重災難,但世界上其他地方發生的大規模事故,正好說明須 及早施行風險管理。
政府已完成本港所有潛在危險設施的風險評估。減少風險的方案亦已一一備妥或付 諸實行。這些措施大大減少市民承受的風險。政府正把類似的風險監理方法推展至危險 品運輸方面。
立法與污染管制
本港主要有6條管制污染的法例,即《廢物處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 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這些 法例大多設有附屬規例及其他法定條文,例如技術備忘錄,以便實施主體法例。
政府採用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作為執行污染管制法例的一般原則,並以保障保護 目標為準則,例如保障市民健康或保護自然生態系統。這個制度通常以最低成本,便 能提供所需的環境效益,因為制度對污染排放物的限制,是為達至保護目標的最低要 求,並非特別嚴格或昂貴。這制度也盡量安全利用環境本身的吸收及循環能力來減 低污染。
工商業活動
本港工商業發展迅速,導致環境質素下降,生態環境轉壞,間接對社會造成沉重的 經濟負擔,同時大大危害市民健康。
政府的污染控制策略,以不損害工商業為原則,透過與工商機構通力合作,使各方 面都能因環境改善而得益。對環境有利的活動,例如循環利用及在製造過程中採用環保 技術,往往可以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這些方法比在廢料成為潛在污染物之後,才採用 的污染控制技術更為優勝。
政府希望工商界能體會減少廢物和防止污染的好處,但立法管制卻是無可避免。 《水污染管制條例》隨着一九八七年宣布設立首個水質管制區而生效,其後適用範圍逐 步擴大,以至包羅全港水域。現時所有污水排放已受到管制。
年內,環保署的督察巡視產生污水的樓宇24700次,共採集逾6400個污水樣本, 並進行22 800項化驗,向違反規定的排放者發出約1830封警告書,完成289宗檢控。 上述數字主要涉及主要的排放點和優先處理的排放點;環保署視察這兩類排放點的次數 分別為每年最少4次和最少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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