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教育
在一九九七年,政府繼續致力維持並提高各教育階段的質素。政府注資50億元設 立“優質教育基金”,以提高學校的教育質素和鼓勵創新。其他提高教育質素的工作包 括在學校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改善教學環境,以及提高校長及教師的專業質素。
總覽
年內,約有120萬名學生接受全日制教育,佔總人口19%。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財政 年度,教育方面經核准的經常和非經常公共開支分別達381.2億元和455.2億元,佔政府 經常開支總額的21%和公共開支總額的18%,而高等教育的開支,約佔教育方面的財政 預算的三分之一。
由小一開始,大部分學額均由政府免費提供或資助大部分費用。自六十年代初期, 政府並根據買位計劃,向私立中學購買學額,以彌補官立和資助學校學額的不足。為提 高私立中學的質素,以及讓家長有更多選擇,由一九九一年起,凡符合指定標準的私立 中學,均可申請加入直接資助計劃。加入直接資助計劃的學校可自行編訂課程及釐訂入 學條件和學費水平。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學年,有18間加入買位計劃的中學與政府訂立 合約,而加入直接資助計劃的學校則有13間。由於買位計劃將於二零零一年結束,當 局現正協助參加該計劃的學校提高本身的水準,以便這些學校能在合約屆滿前達到可申 請加入直接資助計劃的條件。
法例規管
任何機構如在一天內為20名或以上學生,或在同一時間內為8名或以上學生提供幼 兒、幼稚園、小學、中學、專上教育或其他教育課程,必須根據《教育條例》(第279 章)的規定註冊為學校,並須遵守該條例及《教育規例》內有關教師註冊、校董註冊、 健康及安全、收費,以至師資等事項的規定。
《職業訓練局條例》監管科技學院、工業學院、訓練中心,以及弱能人士技能訓練 中心;《專上學院條例》負責對提供高等教育範疇以外的專上課程院校加以監管;《教 育獎學基金條例》則規定有關由市民捐助成立的獎學金的管理事宜。
旨在保障本地消費者權益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 )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生效。當局引入一套註冊制度,以規管在香港開辦可使學員 獲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或專業資格課程的質素。此外,有關課程的廣告、退還費用事宜 及舉辦課程的處所均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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