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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數目,由上一年的1311個增至一九九七年底的1473個。 本港的保險業也有很多國際保險人參與。迄年底,在本港215個獲授權保險人中, 有114個是來自內地及27個其他國家的保險人。名列世界首20個保險人中,有13個獲 授權直接或經集團公司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本港共有22個專業再保險人,當中包括 世界大部分首屈一指的再保險人。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一九九六年的保費收入總額達 464億元,佔本地生產總值約3.8%。

金融機構

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維持以三級制分類:即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 款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統稱為認可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 是所有3類認可機構的發牌機關。

本港註冊機構及海外機構申請銀行牌照的認可資格準則大致相同。但在本港註冊的 申請人,必須獲金管局認為申請人與本港關係密切。此外,本港申請人也須有實收資本 最少1.5億元,以及曾作為認可機構經營最少10年。有關資產(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 值)及公眾存款的最低要求,則分別為40億元及30億元。至於海外註冊銀行申請在本 港設立分行,總資產的最低要求為160億美元。如金管局認為發給牌照對促進香港作為 國際金融中心有利,則即使申請銀行不符合資產規定也可能獲發牌照。

香港沒有向海外銀行在本港所經營的港元或其他貨幣業務定下重大規限。不過,在 一九七八年以後獲發牌的海外銀行,只能開設一間分行;這項措施旨在避免零售銀行過 多。有關限制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放寬。現時外國銀行獲准在不同大廈,分別開設一間 地區辦事處及一間後勤辦事處,以便進行策略性籌劃,與往來銀行及公司聯絡,以及處 理和結算分行的交易。這是為了讓外國銀行把部分業務遷往租金較低廉的地區,從而減 低經營成本。這項放寬限制措施,也適用於外國有限制牌照銀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180間持牌銀行,其中31間在本港註冊。各持牌 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691間分行,外國銀行則設有159間代表辦事處。十二月底時,所 有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25,990億元。

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來往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並可接受公眾任何數額及期限 的存款。所有持牌銀行均須成為香港銀行公會(簡稱“銀行公會”)的成員。銀行公會 的利率規則,對港元儲蓄存款和最初存款期限少於7天的港元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作 出規定,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爭取客 戶。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擁有已發行及實收資本最少一億元。有限制牌照銀 行可接受公眾任何期限的通知和定期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 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66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對客 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519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加上 “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资”或“批發”等詞形容。為免與持牌銀行混淆,“零 售”或“商業”等字眼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行,可在本港 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的註冊名稱或其衍 生詞,但必須一併顯著列出“有限制牌照銀行”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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