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第486章)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以保障個人資料 的私隱權。該條例繼續使國際公認的保障資料原則具有法律效力。一九九七年,個人資 料私隱專員推行了多項工作,包括通過有關的實務守則,印製資料單張和條例施行指 引,目的是推動各界人士遵守有關規定,加強他們對條例的認識和了解。此外,個人資 料私隱專員也處理市民根據該條例所提出的投訴。

仲裁和調解糾紛

以仲裁方式調解糾紛,在香港已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有 兩個不同體制,其一是依據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個是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會標準法的國際體制。《仲裁條例》最近曾作出修訂,仲裁員獲授更大權力,以便透過 仲裁迅速及公平地解決各種糾紛,減省不必要的費用。修訂也將法院委任仲裁員的權力 轉授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20個簽署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 紐約公約》的其他司法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紐約公約》的簽署國,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由於中國的關係而成為該公約的成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調解糾紛方式的 獨立公正仲裁中心。該中心為香港和海外地方的調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並設有 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專門小組和備有調停人名單。仲裁中心設於中區交易廣場,內有10 間為仲裁而設的聆訊室、會議室及完備的輔助設施。近年,涉及仲裁中心的個案數目大 增,預料這類個案還會進一步增加,這不單是由於以仲裁及調停作為調解糾紛的方式日 趨盛行,更因為香港已逐漸發展為亞太地區調解糾紛的中心。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的當然成員。律政司司長是香港 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也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及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 委員。

律政司司長負責為政府各部門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見。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控告政府 的一切訴訟,均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特區政府處理。律政司司長並負責草擬所有法例。

律政司司長負責特別行政區所有檢控事宜,並決定應否對某一案件提出檢控;若決 定檢控,則負責提出和進行檢控工作。

律政司司長是法律事務政策小組的主席,該小組是政務司司長委員會轄下政策小組 之一。成立這些政策小組,可讓工作範圍相關的各局局長共商政務。法律事務政策小組 在統籌法律政策事宜,制訂決策及分配職責,以便進行關乎法律政策的立法工作方面, 擔當重要角色。該小組經常要求律政司司長向行政會議及立法會提出立法建議,並予以 闡釋。

律政司轄下設有律政司司長辦公室和6個科別,其中5科各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 律政司司長把若干權力和職責授予各律政專員代為執行。其餘的一個科別則由律政司政 務專員掌管,負責律政司的內部行政、傳媒聯絡和公關工作。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為律政 司司長提供法律及行政方面的支援,協助司長履行多方面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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