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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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條例》作出下列多項規定,藉以延續和進一步鞏固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 度:
(1) 獲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原有法律,繼續有效;有關這些原有法律的詮
釋,必須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2) 法律程序、刑事司法體系及司法工作得以延續;以及
(3)官方作為及文件繼續有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或附加的全國性法律;
(3)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香港特區法律,這些法律在中國恢復對
香港行使主權前,原已在港實施;以及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稱為“條例”)。
與防務、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 以由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行政長 官共公布了10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獲賦予立法權,立法會有權制定、修訂或廢除法律。特區的首屆立 法會將在一九九八年五月經選舉產生。這日期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 備委員會成立的臨時立法會,負責制定對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不可缺少的法例
。
香港的所有現行條例均為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這些條例及有關的附 屬法例,均以活頁形式載於《香港法律》匯編內,並會不時修訂。此外,所有新法例都 會在政府憲報刊登。
律政司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該司的法律草擬科將雙語法律辭彙存於資料庫 內。這套辭彙收錄了大約23400詞條,詞條的數量仍不斷增長,目前,每星期收錄約 110條。此外,法律草擬科不時出版英漢法律辭彙,收錄出現在法例中的法律和相關詞 語。第二版收詞約15000條,已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出版。第三版將於一九九八年出版。
個人權利
根據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 用於香港的條文,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繼續有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繼續遵行以下各條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即《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 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政府於一九九一年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會繼續有效;該條例 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得以在本港法律中實施。
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把對負有責任照顧直 系家庭成員的人的歧視定為違法。《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第480 章)和《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施行情況,均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