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這次選舉會按照一九九七年十月制定的選舉法例所訂明的法律條文進行,並由獨立 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選舉的過程。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基本法》訂明了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 方式,詳情如下: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產生辦法
( 任期兩年 )
( 任期四年 )
(任期四年)
(a) 分區直接選舉
20
24
30
(b) 功能界別選舉
30
30
30
(c) 選舉委員會選舉
10
6
16
60
60
60
《基本法》訂明,在二零零七年之後,如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和 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的組成方式可作出修改,任何修改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備案。《基本法》也訂明,最終目標是要達到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
地區組織的選舉會在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和臨時區議會的任期於一九九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前進行。地區組織的產生辦法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 制定的法例中訂明。
立法會選舉制度
(a) 地方選區選舉
第一屆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的20個議席會由普選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會分為5個 地方選區,每個選區有3至5個議席。所採用的名單投票制,屬比例代表制的一種,並 會以最大餘額方法計算出選舉結果。在這個制度下,候選人會以名單形式參選。每份候 選人名單的候選人數目,最多可達有關選區所設的議席數目。在外國無居留權和擁有中 國公民身份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只要年滿21歲,在過去3年通常在本港居 住,並且是選民總名冊的登記選民,便可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參選。選民只限在所登記 的選區內投票
。
(b) 功能界別選舉
每個功能界別代表一個具規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重要性的經濟、社會或專業團 體,包括:(1) 市政局;(2)區域市政局;(3) 鄉議局;(4)漁農界;(5)保險界;(6) 航運 交通界;(7)教育界;(8)法律界;(9)會計界;(10)醫學界;(11)衛生服務界;(12)工程 界;(13)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14)勞工界;(15)社會福利界;(16)地產及建造 界;(17) 旅遊界;(18)商界(第一);(19)商界(第二);(20)工業界(第一 ); (21)工業界(第二);(22)金融界;(23)金融服務界;(24)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