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房屋供應
政府計劃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四月這6年內,興建511000個單位。為 了達到這個目標,政府已物色足夠的建屋用地。在公營房屋方面,個別建屋用地的發展 計劃,已納入房屋委員會的公營房屋發展計劃內。預計當局可達到公營房屋的建屋目 標。至於私人樓宇方面,雖然政府並無直接控制實際的建屋量,但按照目前新發展樓盤 的建屋量,應可達到195000個建屋單位的目標。
為確保建屋工作不會因闢拓土地的延誤,或基礎設施支援不足而受到不必要的阻 延,政府已預留經費,以加快進行各項與房屋有關的基建工程,例如供水、污水收集、 闢拓土地和運輸連接道路等工程。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共有60項工務工程獲得撥 款,預計工程費用總額為130億元。
保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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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產代理的規管
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徵詢公眾意見後,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提出一項建議法例(地產 代理條例草案 ),規管本港地產代理的運作。該條例草案旨在成立一個名為地產代理監 管局的法定組織,向地產代理發牌和規管他們的運作;另外,是藉法律條文,列明地產 代理的職責及規定代理協議書的格式。該條例草案經立法局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後,訂 於一九九七年制定有關法例。
樓花的售樓說明書
繼一九九四年徵詢公眾意見後,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四月提交報告,建議政府制定法 例,規定發展商必須就所發售的樓花,印備載列清晰準確資料的售樓說明書,以及懲罰 違例人士。政府已徵詢地產發展商及有關專業團體對這些建議的意見。整體來說,他們 支持這些建議的精神,但對違例者的罰則卻提出了一些意見。政府會詳細研究這些意 見,並計劃在一九九七年制訂適當的法例。
租務管制
大部分住宅租客,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均可獲得租住權保障。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推行有關的法定管制措施,而下列住宅的租金,也受到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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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住宅處所;以及
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前建成的戰後住宅處所。但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該 日之後新簽訂的租約,以及應課差餉租值達3萬元或以上(以一九八三年六月十 日的應課差餉租值為準)的處所租賃,均不適用。
其他住宅租賃均可獲租住權保障,但有關租客須願意繳交市值租金。
有關條例本來容許受管制租金逐步增加至市值租金水平,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底前撤 銷租務管制,但立法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通過決議,延長租金管制兩年,把批准租金 水平由市值租金的九成降低至八成,以及把最高加租幅度由三成降低至兩成。根據現行 法例:租金管制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逐步撤銷,而有關保障租住權的條 文則於租金管制撤銷後,繼續適用。除租客自動遷出外,業主如要收回處所,必須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