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安排

議 )、日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達成協議)。雙方又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商定過 境協定的範本,作為洽商過境協定的依據,並於十二月議定22個洽談夥伴。 (4) 與下列國家簽訂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澳洲(一九九六年二月在聯合聯絡小組

達成協議,一九九六年九月簽訂)。聯合聯絡小組又議定了19個洽談夥伴。 (5) 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聯合聯絡小組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商定協定的範本。此

外,雙方又議定6個洽談夥伴。

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初期,雙方已同意一些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發給香港居民 的旅遊和身份證明文件,在該日後繼續有效。這些文件包括:

(1) 身分證明書和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一九八五年 );

(2) 簽證身份書(一九八七年);

(3) 香港海員國籍及身份證明書(一九八八年 );

(4) 海員身分證(一九九二年 );

(5) 回港證(一九九二年)。

聯合聲明規定,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後半期,聯合聯絡小

組應審議的事項包括:

(1) 為一九九七年順利過渡所要採用的措施;

(2) 為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

關係並就此類事項簽訂協議所需採取的行動。

為達至順利過渡而進行的工作已做了很多。早在一九八六年,雙方已同意推行新的 公務員退休金計劃。一九八七年,雙方就擴展警隊達成協議。一九九零年,雙方就香港 政府檔案因應特別行政區的成立而須作出的安排達成協議。

一九九四年,雙方就香港軍用土地房產日後用途達成了全面協議,並商定未來中國 外交部駐香港辦事處的地點。此外,雙方同年也商定郵票的過渡安排和香港的國際無線 電呼號服務的日後安排。一九九六年一月,雙方就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準備工作 達成協議。一九九六年九月,雙方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簽發旅行證件事宜(香港特 別行政區護照除外)達成原則上的協議。同月,雙方就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前後 舉行的交接儀式的原則簽署會議紀要。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雙方簽署移交外匯基金會 議紀要。

聯合聯絡小組最重要的工作成果之一,是確保香港的獨立司法機構得以延續。聯合 聲明和基本法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 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一九九五年六月,聯合聯絡小組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根據立法局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會期通過的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規定,成立終審法院。 這項協議確保終審法院按照樞密院的既定原則和慣例成立,避免在一九九七年出現司法 真空的情況。

雙方達成協議,確保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後繼 續適用,惟可任其失效者除外。聯合聯絡小組已就下列法律範疇內約130條英國成文法 則的本地化達成協議:商船(註冊 ) ( 一九八六年 )、海事裁判權 ( 民事 ) ( 一九八八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一九八九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 )

( 一九八九年 )、海事裁判權(刑事)(一九九零年)、商船(船東責任)(一九九一 年 )、民航( 第一階段)(一九九三年)、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及劫持人質(一九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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