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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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香港的司法制度為我們過往的成就和現享的繁榮奠下基石。司法制度按照普通法法 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涉及個 人、法人社團或政府,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司法獨 立的原則在一九九七年之後維持不變。
多
司法機構的首長是首席大法管,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及屬下人員協助處理行政職務。 最高法院是本港最高級別的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除首席大法官外 最高法院的法官還包括9位上訴法院大法官和25位高等法院大法官。此外,司法常務官 和副司法常務官以最高法院聆案官的身份,在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亦具有審裁權。上訴法 院負責審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轉介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 可再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這項安排會維持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主權移交後,在同日成立的終審法院將會是本港的最高上訴法院。
高等法院無論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審裁權均無限制。高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 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大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的規 定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會同7人組 成的陪審團審理。倘若大法官有特別指令,陪審團人數可增至9人。
地方法院是僅次於高等法院級別的法院,由一位首席地方法院法官和32位法官負 責審理案件,審案時不設陪審團。地方法院民事審裁權,限於審裁涉及款項不超過12 萬元的訴訟。至於刑事方面,地方法院審理較嚴重的案件,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 等案件。地方法院判刑期最高可達7年。此外,地方法院亦有上訴審裁權,可審理印 花稅上訴案件,並具有家事審裁權,可處理離婚、領養子女及監護事宜。
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數目,是所有法院之冠,每年審理的案件,約佔本地聆訊案件 總數的九成。目前,全港共有10所裁判法院,並有62名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官,其中包 括一名總裁判官和10名主任裁判官。裁判官專責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很廣。雖然裁判 官在一般情況下,最高只可判監禁兩年或罰款10萬元,但藉着多項條例賦予的權力, 裁判官最高可判監禁3年和更高的罰款額,某些控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裁判官亦 審理對兒童及未滿17歲青少年所提出的控罪,但涉及兇殺的案件除外。除了專業裁判 官外,還有11名不具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官,負責處理普通案件,例如亂拋垃圾 及輕微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的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除了上述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還有5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專責處 理差餉及物業估價事宜,以及評定因政府收地,或進行發展以致土地減值所涉及的賠償 額;勞資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民事聲請;目前,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及款項 不超過15,000元的輕微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並按可接 受程度的法定類別或其他方法予以歸類;死因裁判法庭則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案 件。
由首席大法官委任的督導委員會已擬定計劃,加強在較高級別的法院使用中文。這 項計劃的實施工作正穩步進行。目前,地方法院、裁判法院和審裁處均可使用英文或中 文審理案件。此外,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高等法院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審理來自 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上訴案件。至於禁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使 用中文的規定,則會在一九九七年的上半年分階段撤銷。在推行這項計劃前,司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