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4

司法機構

香港的司法制度為我們過往的成就和現享的繁榮奠下基石。司法制度按照普通法法 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涉及個 人、法人社團或政府,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司法獨 立的原則在一九九七年之後維持不變。

司法機構的首長是首席大法管,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及屬下人員協助處理行政職務。 最高法院是本港最高級別的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除首席大法官外 最高法院的法官還包括9位上訴法院大法官和25位高等法院大法官。此外,司法常務官 和副司法常務官以最高法院聆案官的身份,在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亦具有審裁權。上訴法 院負責審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轉介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 可再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這項安排會維持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主權移交後,在同日成立的終審法院將會是本港的最高上訴法院。

高等法院無論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審裁權均無限制。高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 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大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的規 定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會同7人組 成的陪審團審理。倘若大法官有特別指令,陪審團人數可增至9人。

地方法院是僅次於高等法院級別的法院,由一位首席地方法院法官和32位法官負 責審理案件,審案時不設陪審團。地方法院民事審裁權,限於審裁涉及款項不超過12 萬元的訴訟。至於刑事方面,地方法院審理較嚴重的案件,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 等案件。地方法院判刑期最高可達7年。此外,地方法院亦有上訴審裁權,可審理印 花稅上訴案件,並具有家事審裁權,可處理離婚、領養子女及監護事宜。

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數目,是所有法院之冠,每年審理的案件,約佔本地聆訊案件 總數的九成。目前,全港共有10所裁判法院,並有62名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官,其中包 括一名總裁判官和10名主任裁判官。裁判官專責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很廣。雖然裁判 官在一般情況下,最高只可判監禁兩年或罰款10萬元,但藉着多項條例賦予的權力, 裁判官最高可判監禁3年和更高的罰款額,某些控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裁判官亦 審理對兒童及未滿17歲青少年所提出的控罪,但涉及兇殺的案件除外。除了專業裁判 官外,還有11名不具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官,負責處理普通案件,例如亂拋垃圾 及輕微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的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除了上述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還有5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專責處 理差餉及物業估價事宜,以及評定因政府收地,或進行發展以致土地減值所涉及的賠償 額;勞資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民事聲請;目前,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及款項 不超過15,000元的輕微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並按可接 受程度的法定類別或其他方法予以歸類;死因裁判法庭則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案 件。

由首席大法官委任的督導委員會已擬定計劃,加強在較高級別的法院使用中文。這 項計劃的實施工作正穩步進行。目前,地方法院、裁判法院和審裁處均可使用英文或中 文審理案件。此外,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高等法院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審理來自 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上訴案件。至於禁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使 用中文的規定,則會在一九九七年的上半年分階段撤銷。在推行這項計劃前,司法機構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