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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十二月,政府宣布在售賣樓花的同意條款上,作出技術性調整,使發展商及置 業人士在進行物業買賣時,可較為靈活處理
房屋供應
為加快房屋單位和土地的供應,政府已設立一個由房屋司擔任主席的房屋行動 小組,以便監管、協助和加快一些擬興建500個或以上單位的房屋發展計劃的審批 工作。
政府現正加快審批和密切監管逾50項房屋計劃(預期可興建約共12萬個單 位),以確保能及時提供土地和所需的基礎設施,供發展之用。
政府已預留80億元(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價格計算),以便在未來5年內進行 各項與房屋有關的基建工程,例如供水、污水收集和運輸連接道路等工程,從而加 快房屋的興建。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共有42項工務工程獲得撥款。
政府已委聘顧問,對交通、環境和規劃事宜進行研究,以探討位於市區,以及 前軍事用地、深井填海區、馬鞍山和天水圍預留地等地點的房屋發展潛力。另一項 有關評估進一步重建潛力的研究亦在進行中,預期可於一九九六年三月獲得初步研 究結果。
保障消費者
對地產代理的規管
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徵詢公眾意見後,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提出一項法例,以規 管本港地產代理的運作。提交這項條例草案其中一個目的,是成立一個名為地產代 理監管局的法定組織,向地產代理牌和規管他們的運作;另外,是透過法律條 文,列明地產代理的職責及規定須簽訂書面代理協議。
樓花的售樓說明書
繼一九九四年進行一項民意諮詢後,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四月發表了一份報告 書,建議政府制定法例,規定發展商必須就所發售的樓花,印備載列清晰準確資料 售樓說明書,以及懲罰違例人士。政府現正就這些建議,徵詢地產發展商及有關 專業團體的意見,預期可於一九九六年初作出決定。
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管制租金及保障租住權的法定措施。某些住宅的租金 會受到管制,並可獲得租住權保障,這些住宅包括:
——戰前住宅處所。
-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之後,及一九八一年六月之前建成或大規模重修 的戰後住宅處所。但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該日之後新簽訂的租約,以 及應課差餉租值達3萬元或以上(以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的應課差餉租值 為準)的處所租賃,均不適用。
其他住宅租賃差不多全部獲得租住權保障,但有關租客須願意繳交市值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