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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當局為糾正本港金融市場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世界股市崩潰後所出現的缺點, 於一九八九年成立證監會,負責審慎監察本港的證券、金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等 行業。

證監會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 例、商品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條例、證券 (結算所)條例、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 賣條例以及公司條例內有關招股章程和公司回購股分的條文。

證券條例和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提供 了一個證券交易的運作和規管架構。上述條例規定證券商、合夥商號、投資顧問和 其他經紀必須註冊,亦規定對涉嫌從事不正當的證券交易事宜進行調查,以及設立 一項基金,在股票經紀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客戶賠償。

保障投資者條例禁止使用欺詐或罔顧後果的手段,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或參與 證券以外的其他投資安排,並規定有關刊物的發行事宜,方法是禁止刊登事先未經 證監會核准,而邀請他人投資的廣告。

商品交易條例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期貨交易商、商品交易顧 問和代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一個規管架構。條例規定期貨交易商及其代表必須註 冊,並規定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商品交易商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客戶賠償。

證券(結算所)條例規定:由證監會認可結算所地位及批核結算所規則,並就 結算所及其保證市場妥為交收的角色方面,在破產清盤法例上訂出若干例外規定。

香港監管體制的兩個重要部分,為一九九一年九月開始生效的證券(內幕交 易)條例及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内幕交易)條例所訂定的内幕交易罰 則,遠較以前嚴厲。年內,內幕交易審裁處圓滿審結第二宗內幕交易研訊案。審裁 處乃根據法例所成立,專門調查由財政司轉介的懷疑內幕交易案件。

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則規定:任何持有上市公司一成或以上、有投票權股分 的公司股東,須公開其權益及交易資料;而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員,亦須公開某些交 易資料。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規定由證監會對槓桿式外匯買賣的零售層面施行規管。在 這類買賣中,投資者透過提交合約總值的一個細小百分率,買入或售出外幣,但交 收則按匯率差額計算,而不是以實貨交收。證監會向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條件的 槓桿式外匯買賣商及其代表,施行市場規管,規定他們必須領取牌照。該條例亦規 定對交易中涉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並規管仲裁、營業方式、備存財政資源、帳目 及核數報告、成交單據及上訴程序等事宜。截至一九九五年底,證監會共發出36 個外匯買賣商牌照,以及發出1450個牌照給買賣商的代表。

保險業監理處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察,並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該條例 把各類保險業務,統歸一個由保險業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負責的綜合監管制度 管制。

為保障本港投保人的權益,該條例訂明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和償債 能力;此外,並規定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定期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該條例規 定,倘若保險業監督認為某人並非某核准保險公司的適當人選,則此人便不得在該 公司擔任具影響力的職位。該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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