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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年內,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機場委員會亦積極參與籌建新機場的工作。該委員會 於一九九一年根據諒解備忘錄的規定成立。一九九四年內,機場委員會已就新機場 及機場鐵路總體財務安排的原則達成協議,並已於一九九五年商定香港政府與機場 管理局及地下鐵路公司之間的財務支持協議。機場委員會亦已就有關航空貨運服 務、航空燃料供應服務及飛機膳食服務的專營權達成協議,此外,也就機場管理局 條例及機場管理局董事會的成員名單達成共識。
聯合聯絡小組仍須處理的工作
雖然聯合聯絡小組已取得上述成果,但仍有大量工作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完成。這些工作可分為四大類:法律、入境事務及經濟問題,還有政權的移交。
政權的移交涉及多項問題,例如須要就過渡期的財政預算和有關問題進行磋 商、防務責任的移交、執行一九九零年關於檔案的協議,以及公務員的未來。此外 還要為具體的移交儀式作出安排。根據政權移交的定義,上述問題全部都必須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解決。
有幾項法律問題仍未解決,例如,目前約有10個關於法律本地化的項目仍待 處理。雙方亦須就對香港現行法例作適應化修訂以便與基本法一致一事、約20條 國際公約、互相承認與執行民事及商業事宜判決的雙邊協議談判計劃,以及移交被 判刑人士的安排達成協議。此外,一些根據現行計劃處理的雙邊協定(司法協助、 移交逃犯、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以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亦有待雙方達成協 議。
尚未解決的最重要問題之一,是聯合聯絡小組議程上仍須討論的入境事務問 題。雙方須要就如何使人民入境條例與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配合達成協議。雙方亦須 考慮如何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簽發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旅行證件。此外亦必須作 出安排,確保一個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居民前往第三國旅行盡量感到方便。
經濟問題是另一類尚未解決的問題。舉例來說,雙方須要就一些跨越一九九七 年的專營權和合約,以及多個基建項目達成共識。
土地委員會
中英土地委員會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並將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解散。委員會的職責是就實施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宜的規定 進行磋商。委員會在香港舉行會議,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為止,共舉行了31次正 式會議。
土地委員會成立以後,工作取得實質進展,已就附件三的規定所涵蓋的各類土 地交易所採用的26份法律文件,以及就根據附件三第二段的規定以立法方式把新 界租約續期一事達成協議,並商定處理特殊用途契約的原則。一九九四年,雙方就 赤鱲角新機場及機場鐵路用地的批地安排達成協議。
土地委員會於一九九五年五月舉行了第三十次督導小組會議,並於十一月舉行 了第三十一次會議。雙方商定在一九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內,提供約205公頃土 地,使土地委員會自成立後商定提供的土地總額達2564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