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3) 香港海員國籍及身份證明書(一九八八年);

(4) 海員身分證(一九九二年);

(5) 回港證(一九九二年)。

聯合聲明規定,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後半期,審議的

事項包括:

(1) 為一九九七年順利過渡所要採取的措施;

(2) 為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

文化關係並就此類事項簽訂協議所需採取的行動。

為達致順利過渡而進行的工作已做了很多。早在一九八六年,雙方已同意推行 一套新的公務員退休金計劃。一九八七年,雙方就擴展皇家香港警務處達成協議。 一九九零年,雙方就成立特別行政區而須對香港政府的檔案採取的措施達成協議。 一九九四年,雙方就香港軍事房地產後用途達成了全面協議,亦就將來的中國外 交部駐香港辦事處的地點達成協議。此外,雙方同年亦已就郵票的過渡安排及香港 的國際無線電呼號服務的日後安排達成協議。

聯合聯絡小組所取得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成果,是確保了香港司法機構的延續 性。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 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一九九一年,雙方已就早日成立終審法院一 事達成協議。一九九五年六月,雙方就根據立法局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會期通過的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終審法院一事達成協議,使終 審法院的成立得到落實

雙方亦已達成協議,以確保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之後可繼續使用。聯合聯絡小組已就下列法律範疇內約80條英國法例的本地化 達成協議:商船(註冊)(一九八六年)、海事裁判權(民事)(一九八八年)、商 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一九八九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一九 八九年)、海事裁判權(刑事)(一九九零年)、商船(船東責任限度)(一九九一 年)、民航(第一階段)(一九九三年)、國際受保護人士及劫持人質(一九九四 年)、商船(海員)(一九九四年)、商船(海運貨物)(一九九四年)、海上棄置垃 圾(一九九四年)、商船(班輪公會)(一九九四年)、核材料(關於運載的法律責 任)(一九九四年)、鑄幣(一九九四年)、生物武器(一九九五年)、航空安全 (一九九五年)、專利權(一九九五年)、註冊設計(一九九五年)、版權(一九九 五年)、捕鯨業(一九九五年)。聯合聯絡小組亦已商定一套磋商程序,以便將香 港法律加以適應化,使與基本法一致(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聯合聯絡小組亦已就多項跨越一九九七年的主要合約達成共識。這些合約包 括: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及提供公用電子貿易服務(一九九二年); 收費電視牌照(一九九三年);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一九九三 年);新界西堆填區合約(一九九三年);新界東南堆填區合約(一九九三年); 新界東北堆填區合約(一九九四年);香港仔隧道管理合約(一九九四年);4個 固定電訊網絡牌照(一九九五年);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建造、營運和移交 專營權(一九九五年);以及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的新專營權(一九九五年)。一九 八六年,聯合聯絡小組已就設立一個獨立的香港船舶登記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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