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定代表律師

繼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實施之後,法律援助署署長獲委任為首 位法定代表律師。該署並成立一個獨立部門,專責代表法律上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 人士辦理在本港法庭審理的案件。迄一九九五年七月,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295宗 申請,大多涉及破產管理、無人認領財產、收養、監護權及根據第213章申請照顧 保護令等事宜。法定代表律師把少於5%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進行訴訟,其餘 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計有:提供法律指導的法律輔導計劃、委派代表律師的當值律師 計劃,以及提供法律資料的電話法律諮詢計劃。上述服務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 師公會聯手管理,並由政府資助,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資助金額約為7,090 萬 元。

法律輔導計劃於一九七八年設立,市民無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便可獲免費指 導。該計劃設有5個位於不同政務處的法律輔導中心,市民可透過該計劃內的任何 一間轉介機構,約見義務律師。轉介機構目前共有120間,包括所有政務處、明愛 服務中心和社會福利署。現時約有550名律師參加這個計劃。年內共有4035名市 民獲得這項服務。

一九七九年設立的當值律師計劃,最初為在3間裁判法院聆訊案件中,被控在 「附表所列」6項罪名之一的人士委派律師,免費代表辯護,其後分別於一九八一 及一九八三年擴大至「附表所列」的9項罪名及所有裁判法院。人權法案條例於一 九九一年通過後,這項計劃亦隨而擴大;所有裁判法院聆訊案件的被告,若能同時 通過經濟狀況和案情的審查,均可透過當值律師計劃,獲委派律師代表辯護。

申請人須通過簡單的經濟狀況審查。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入息上限已 提高至每年108,000元。被告每年的總收入如超逾指定的限額,當值律師服務總幹 事亦可酌情決定委派律師代為辯護。此外,申請人亦須通過案情審查,這項審查是 按照人權法案條例中「維護公正」的原則而制定的。案情審查的主要考慮因素在於 被告是否受到喪失自由的威脅,或是否涉及重要的法律問題。

當值律師計劃又安排大律師及律師輪流負責下列工作:向面臨引渡的被告提供 意見、監察警方認人程序中採用單向觀察鏡的情況,以及小販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 出上訴時,代表上訴人辯護。一九九五年,當值律師名冊內約有850名大律師和律 師參與這個計劃,以受薪形式提供服務,而獲得法律指導及獲委派律師代表出庭的 被告則共有42 206名。

一九八四年開設的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以粵語和英語電話錄音,就日常事務中 牽涉到的法律問題,免費為市民提供基本的法律資料。錄音資料包括婚姻、業主與 租客、刑事、財務、就業、環境和行政法例方面的問題。這些內容並會定期更新, 倘證實市民對其他課題有興趣,亦會加製錄音帶,提供有關資料。一九九五年內接 獲的電話查詢超過14587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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