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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至於向 樞密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年內,法律援助署辦理民事案件方 面的總開支為1.33億元,共接獲21100宗申請,其中7700宗獲得批准。該署為受 助人追回的款項共達4.7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署署長同時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那些資源超出標準法 律援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 援助。這項計劃須自負盈虧,資金來自為申請人追回的賠償金之中扣除的款項。這 項計劃適用於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至於地方法院所審理的僱員補 償案件及個人傷亡賠償案件,其中部分也適用。年內,該計劃的總開支為500萬 元,共接獲100宗申請,其中75宗獲得批准。

當局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修訂法律援助條例時,一併提高這項計劃的資格限額及 擴大服務範圍。在考慮到這計劃自一九八四年設立以來的通脹情況後,財務資源的 上限已由28萬元提高至40萬元。計劃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涉及醫生、牙醫及律師 專業疏忽的申索。為此,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已獲注資2,700萬元。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方面,在本港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聆訊,或在裁判法院初庭聆訊,而 控方要求轉往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被告,或者就裁判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或向 上訴法院及樞密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被告,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至於因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 資格,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上訴 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 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信納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 受理。

被控刑事罪行的申請人即使未能通過經濟審查,為維護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署 署長亦可酌情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被控以刑事罪行的大多數人士,均合 資格獲法律援助。

年內,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總開支為1.19億元,共接獲4700宗 申請,其中3050宗獲得批准。

法律援助政策檢討

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完成了對本港各項法律援助服務的檢 討。工作小組提出的大部分建議,包括擴大法律援助服務的範圍及改善其運作,已 透過於一九九五年六月通過的法律援助(修訂)條例付諸實行。

由於法律援助署隸屬政府部門,其地位日益受到關注,工作小組因此建議成立 一個獨立的法定法律援助局,以便加強法律援助服務的獨立性,並且向政府提供關 於法律援助政策及撥款需求的意見。有關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五年二月提交立法局, 其後又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再次提交立法局。政府打算在制定法例後,大約於一九九 六年初成立法律援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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