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專業
香港現時約有3570名律師和490間本地律師行;此外,還有大約56間註冊外 地律師行、363名註冊外地律師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行和本地律師行組成的10個 註冊聯營團體,就外地的法律提供意見。
香港律師會是規管律師、香港的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的組織,對維持律師的 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標準,以及處理有關對上述法律專業人員的投訴方面,肩負廣 泛責任。
香港現時約有600名執業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執行委員會,是負責監察 大律師的組織。大律師的操守和業內成規,受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所約束。
法律援助及諮詢輔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確保具有-
分理由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的任何人士,不會因缺乏金錢而無法採取法律行動。政 府透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資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士。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負責委派代表律師援助那些在裁判法院聆訊的案件中,由控方移交 高等法院審理的被告,及在香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英國樞密院司 法委員會進行民事及刑事訴訟的人士。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能夠使 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在經濟上符合資格,以及具備-
分理由提出訴訟,便可獲得 法律援助。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士,可能需要分擔訴訟費或免付任何費用。法律援助 批出之後,有關案件會委派給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訴訟科的律師辦理。
當局全面檢討本港法律援助法例、政策及工作之後,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修訂了 法律援助條例的多項規定,以擴大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及改善運作。為因應自一九 九二年以來的通脹情況,可獲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源上限,已由12萬元提高至14萬 4千元。法律援助服務的範圍亦獲擴大,凡在任何值得受理的案件中,如果爭論點 是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 規定,包括涉及人權法案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選舉呈請,法律援助署 署長可酌情免除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上限。此外,法律援助範圍擴大至包括向精神 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反對遭拘禁在精神病院或精神科中心的人士,以及就肇 事後司機逃去無踪的交通意外案件,而向汽車保險局申請補償金的人士。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使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 合理理由,提出訴訟或對訴訟進行抗辯。多類民事訴訟,包括婚姻訴訟案件、交通 意外索償、業主與租客的糾紛、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補償、入境事務、違反合約及 專業疏忽,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署還辦理海事、破產及公司清盤的訴訟,其中大多涉及為僱員 追討工資及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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