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置的濾水廠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證實:在實施多項消減風險措施,如改善氯氣處理 程序、改用一公噸或50公斤容器代替大型儲藏缸,及裝置氯氣吸收系統後,一切符 合上述指引。這些消減風險措施已於一九九三年底全面實施。
> 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均同意:逐步淘汰游泳池的傳統氯氣配量使用系統。 該兩署亦暫時轉用小型容器儲存氯氣,及逐步改用其他較安全的消毒系統。
立法與污染管制
本港有6條管制污染的主要法例,分別為:廢物處理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及英國物入海法(海外屬土) 令。這些條例大都有附屬規例及其他法定規定,如技術備忘錄,以具體發揮主體法 例的立法意圖。
政府採用了一個環境素質指標制度,作為污染管制法例的一般原則。釐定這些 指標時,是以可保障存護目標作為準則,例如保障市民健康或保護自然生態系統。 這個制度通常以最低成本便能提供所需的環境利益,因為制度對污染排放物的限 制,是為達至存護目標所必需的限制,並非特別嚴格或需款特別多。此外,這制度 也盡量穩當利用環境本身的能力,來紓緩污染問題。
工商業排放物
本港工商業發展蓬勃,這方面的成就換來環境素質嚴重下降,所引致的惡果是 生態環境出現不利的轉變,對社會造成沉重而往往是隱蔽的經濟負擔,同時亦大大 危害市民的健康。
政府的污染控制策略,以不損害工商業為目的,而與各公司通力合作,使各方 面都能因更佳的環境而得益。對環境有利的活動往往可產生直接的經濟利益,例如 循環利用及在製造過程中採用環保技術。這些方法,比只能在廢料已成為潛在污染 物之後才採用的污染控制技術更好。
政府希望工商界認識盡量減少廢物及防止污染的好處。但無可避免,這不是一 個純靠自覺的過程,而是須立法管制。最明顯不過的情況,便是水污染管制條例的 制定。該條例隨着首個水質管制區於一九八七年宣布劃設而生效,其後逐步擴大, 以至包羅本港所有最易受污染的水域。全港10個水質管制區中,到一九九四年已有 9個宣告劃設,範圍包括維多利亞港周圍多處工廠林立的地區。
維多利亞港為最後一個水質管制區,會分期宣布劃設。第I期範圍包括大部分 工業區如荃灣東、葵涌和觀塘,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宣布劃定。第II期為九龍其餘 地區,定於一九九五年底前頒布。第III期包括港島餘下地區,會於一九九六年劃 設。
維多利亞港水質管制區第I期與西部緩衝水質管制區,周圍有最多電鍍廠、印 刷電路板廠及漂染廠,每日共排出逾45萬立方米、且大多未經處理的工業污水。當 局目前集中管制這幾類工業,以期減少所排出污染物,特別是有毒金屬及鹼性廢 物,因這些工業污染物會嚴重污染藍巴勒海峽、觀塘避風塘及鄰近水域的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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