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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土地徵用

政府如基於公眾利益,大多因須實施公共工程計劃,而要徵用私人物業,但卻 未能透過洽商方式取得土地,便須根據收回官地條例、土地徵用(佔有業權)條例、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或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所賦予的權 力,把物業強行徵用。上述條例規定:政府須就受影響的物業作出補償,並規定補 償額應徵用該物業當日的價值,及如為商用物業,則以徵用當日的生意損失額為 根據。若雙方對補償款額未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把索償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判 決。

政府徵用新界土地時,會發放一項特惠補償金。對於新市鎮內的土地,所發的 特惠補償金額會較高,而對新市鎮以外的土地,所發的金額則會遞減;至於屋地, 則除發放法定的補償金外,亦會發放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徵用市區舊批地段 時,亦會發放特惠補償金;所徵用的土地如涉及市區住宅樓宇時,通常更會加發一 筆自置居所特惠津貼。

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約196000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進行各項工務計 劃,徵地所花的費用約為15.35億元。這些計劃包括:元朗及錦田主要排水渠第1階 段第I期工程、連接屯門爛角咀發電站的400千伏架空輸電網電塔建造工程、荃灣汀 九橋及高架引道工程、大嶼山狗虱灣炸葯庫第I期工程,以及打鼓嶺坪洋路、蓮蔴 ̧坑路、香園圍路及塘坊徑改善工程。

港島及九龍市區方面,當局曾以行使權力或通過協議方式,徵用私人土地及建 築物,以進行工務計劃及市區重建計劃,付出的補償金約為3.69億元。這些計劃包 括赤柱馬坑重建計劃、堅尼地城石山街延展工程、上環和大磡遊憩用地工程,以及 馬頭角市區改善計劃。

地政處亦有參與收地工作,用以推行土地發展公司及香港房屋協會進行的市區 重建計劃。

批地

同時,政府亦繼續收回以前批出的私家道路,以便進行修葺及保養。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有關批地及訂立租約 事宜,是按照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

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50公頃,而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租住公屋用途 的土地並不包括在內。但中英土地委員會可提高這個限額,實際亦經常增加限額。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批地限額為1410.73公頃,其中包括:新機場發展、機場鐵路 車廠、機場鐵路沿線大角咀及東涌站物業發展、居屋計劃及夾心階層房屋計劃的用 地。賣地收益在扣除開發土地的平均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均分。

政府批出的土地以及訂立的租約,年期一般不超過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承 批人須繳納地價,亦須按年繳付象徵式租金,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而在該 日之後,則須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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