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規劃環境地政司是發展進度委員會的主席。這委員會除負責監察本港土地發展 的一般進度外,並須考慮和審批詳細的規劃大綱、發展藍圖和發展計劃圖。規劃環 境地政司亦兼任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席,並負責資源保護政策的事宜。

除負責制定政策職務外,規劃環境地政司還須監察屋宇署、渠務署(聯同工務 司)、環境保護署、地政總署、規劃署和土地註冊處(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運作, 以及漁農處、土木工程署、機電工程署、海事處和拓展署的部分工作。

工務司負責監察建築署、土木工程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路政署、拓展署 和水務署担任的工務代理事宜,並制定政策。工務司同時監管建築署(部分)、土木 工程署、機電工程署及水務署服務的運作事宜,亦負責管理渠務署的污水處理服務 營運基金。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在一九九一年二月成立,負責統籌有關機場核心工程 事宜,撥歸工務司管轄。

規劃工作

香港的土地資源有限,但經濟增長卻異常迅速,加上社會日趨富裕,市民的期 望亦隨之而改變,因此,要在房屋、商業、工業、運輸、公共事業、康樂、教育、 醫療衛生及其他社區設施等,各方都競求土地的情況下從事城市規劃,確實是極具 挑戰的工作。

規劃署負責根據布政司署規劃環境地政科的政策指令,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工 作。

年內,規劃署的工作包括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擬訂新的規劃條例;檢討全港發 展策略、新界西北、西南及東北次區域發展策略,以及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就 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都會計劃選定策略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展開跟進工作。

該署並負責為各區的未來發展進行規劃和管理,包括協調各方面的市區重建工 作,以及對指定鄉郊地區的違例發展,採取執行管制行動。

城市規劃條例的檢討工作

香港的城市規劃條例最先於一九三九年制定。一九八七年,行政局頒令全面檢 討該條例,以期制定新法例,取代原有法例,並為香港的規劃與發展,提供所需的 指引和管制,以配合不斷轉變的環境。

當局於一九九一年就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諮詢市民意見。作為檢討工作 的一部分,當局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專責研究因規劃工作所引起的複雜兼具爭議 的補償與徵值事宜。該委員會在詳細考慮各界人士所提交的意見書及觀點後,已於 一九九二年完成工作,向總督提交報告。

當局就所收到的公眾意見和特別委員會的建議完成分析後,已為新規劃條例擬 訂多項建議,並正草擬有關的白紙條例草案,計劃於一九九四年底公布,徵詢公眾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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