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平。該計劃規定申請人必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並在本港起碼住滿一年,其入息和 其他收入低於規定水平,方有資格領取援助。但年齡介乎15至59歲、身體健全而又 能夠工作的失業人士,則須向勞工處登記求職,方有資格申請。

這項計劃訂定一系列予不同類別領款人的標準金額及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需 要。標準金額發放予老人、傷殘人士、兒童和健全成人4大類,以應付他們的生活 必需。單身人士的標準金額由每月1,115元至3,400元,家庭成員則由每月965元至 3,120元。另有用以滿足個別受助人特殊需要的各種特別津貼,例如租金、學費、教 育開支、醫生建議的膳食、眼鏡和假牙等。此外,連續接受援助12個月的人士,每 年可另外領取長期補助金,以彌補更換舊家庭用品及耐用品的開支,金額視乎家庭 成員數目的多少而定,由1,235元至3,705元不等。為鼓勵接受援助人士自食其力, 在計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額時,可豁免申請人部分入息,入息豁免限額最高為835 元。一九九四年四月,基本金額和各項有關的援助金跟隨通脹調高7.7%

政府在十月間公布:由一九九五年四月起,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單親家 庭,每月將多獲200元特別津貼。兒童標準援助金額每月亦會增加205元,這項金額 乃繼一九九四年四月起增加100元後再獲調高。全日制學生接受兒童標準援助金額 的年齡上限,將由18歲延後至21歲。

年底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個案有105600宗,一九九三年則有92000宗。接 受援助者大部分為老人、健康欠佳者、弱能人士和單親家庭。年內,綜合社會保障 援助金的支出共達32.35億元,較上一年增加56%。

公共福利金計劃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取代舊日的特別需要津貼計劃。原來領取公 共援助和特別需要津貼的受助人,都根據新的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獲得援助。福利金 計劃為無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嚴重傷殘人士和老人,提供劃一數額的津貼。

所有經證明為嚴重傷殘的人士,如在提出申請前已連續居於本港滿一年,即有 資格領取傷殘津貼。所有需要他人經常照料其日常生活的嚴重傷殘人士,均可獲發 給雙倍金額的傷殘津貼,但他們必須並非正在接受政府或補助機構的照顧,方可領 取這項津貼。目前,傷殘津貼額為每月970元,高額傷殘津貼則為每月1,940元。這 兩項津貼無須經過經濟狀況調查來評定資格。

年屆70歲及以上的老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即可領取每月550元的高齡津 貼。年齡介乎65至69歲的申請人,必須申報入息,聲明其收入和資產並未超過規定 限額,才可領取這項每月金額485元的津貼。申請高齡津貼的人士,在60歲以後, 必須在本港連續住滿5年,方有資格領取津貼

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在四月調高了7.7%,以配合生活費用上升。

年底時,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的人士共有484600名,一九九三年底時則有 468 600名。年內,公共福利金開支達32.13億元,較上一年增加5.3%<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旨在提供現金援助給本港的暴力罪行受害人士,或 因協助防止罪行發生以致受傷的人士。此外,因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器以 致受傷的人士,亦可獲得本計劃的賠償。如有人在上述任何情況下遇害,則其遺屬 172 可獲發給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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