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外匯基金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 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一九七六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該 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以及原本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持有的大部分 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基金,外匯基金的作用因而更大。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

由一九七六年起,政府把一般收入帳目中的財政儲備(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 基金。當局作出這項安排,是為了避免財政儲備因投資於外幣資產而須受匯兌風 險,同時又可集中管理政府的金融資產。財政儲備並非永久撥入外匯基金使用,而 會在有需要履行一般收入所須承擔的義務時,撥回一般收入帳目中。因此,透過把 財政儲備轉撥,政府大部分的金融資產現時均由外匯基金持有。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基金的法定職責是影響港元匯兌值,在有需要時用以干預 本港貨幣市場或外幣市場,以保持港元匯價的穩定。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擴 大基金的作用,加進一項次要及輔助任務,即維持穩定和健全的貨幣金融體系,目 的是維持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金管局負責管理外匯基金。除了確保基金履行其法定職責外,金管局的日常主 要工作,是積極管理基金的資產。這些資產主要以某些外幣和港元銀行存款,及可 銷售有息證券形式持有。

過去,外匯基金的管理大致上有欠積極,其特色是手法保守,而且喜把流動資 金保持在偏高水平,以及進行短線投資。基於外匯基金的總體金額,以及香港金融 體系的長遠穩定及健全受到更大重視,現時金管局可採較長遠的做法。金管局有一 套改進及更新外匯基金管理方法的長期計劃,足可媲美其他中央銀行儲備的管理方 式。金管局採用更適合長期基金的策略,例如訂定基準,以及更多利用長期資本市 場。該局所用的貨幣及工具種類亦有所增加。金管局非常重視與其他市場同業建立 聯繫,因此採用公開及與市場合作的管理方式,希望藉此鼓勵發展密切的工作關 係,使市場發揮協助金管局管理外匯基金的作用。管理外匯基金所得回報及所採用 的投資方式,均詳載於金管局年報內。

外匯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現時的紙幣有面額20 元、50元、100元、500元和1,000元數種,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和渣打銀 行發行。中國銀行則由一九九四年五月起,發行上述紙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 公司和渣打銀行亦發行面額10元的紙幣。除少數信用紙幣以合資格的證券保證 外,發鈔銀行只可依據持有的外匯基金負債證明發行紙幣。這些無息負債證明書, 按發鈔銀行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予有關發鈔銀行或由其贖回。外匯基金須支 付管理紙幣發行事宜的費用(但不包括與信用紙幣有關的費用),發行紙幣所得的純 利(鑄幣收益),則撥歸基金。

10元、5元、2元、1元、5角、2角、1角硬幣和1分紙幣,均由政府發行。發 行這些貨幣所得資產,則由外匯基金保管。金管局負責管理硬幣的流通。鑄以洋紫 荊圖案的新系列最後兩種硬幣1角和10元,分別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及十一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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