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航空運輸協定
為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仍能保持國際民航中心的地位,當局繼續推行民航協 定分訂計劃。該計劃把聯合王國民航協定內涉及香港的條文抽出,另行訂立香港民 航協定。迄今,香港已與多國簽訂了合共10份民航協定;這些國家分別為荷蘭、瑞 士、加拿大、汶萊、法國、新西蘭、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巴西和澳洲。
移交逃犯協定
關於移交逃犯的現行安排將於一九九七年失效。香港已為訂立一系列雙邊協定 展開談判計劃,以防止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成為罪犯的避難所。迄今,香港已與荷 蘭、加拿大和澳洲簽訂了3份協定,並已與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和美國簽了4 份協定。
關於司法協助的協定
訂立一系列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協定,可以使香港在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 時得到協助。在九月舉行的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次會議上,中方同意香港展開談判 計劃。迄今,香港已向澳洲提出一份協定。
法律本地化和適應化
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的法律,除與基本法相抵觸 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律須予本地化以及重新制定為香港法例,以期由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繼續有效。大約須訂立32條本地化條例草案來完成整個計劃。迄 今,經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後,已制定了8條條例。另有5條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 局。英方已就兩條條例草案的建議與中方達成協議,並將於短期內提交立法局審 議。其餘條例的工作則仍在進行。
此外,當局必須檢討香港的法律,若有必要,更須加以「適應化」,以確保與基 本法相符,從而使有關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繼續生效。
年內,中英雙方繼續就法律本地化和適應化事宜交換意見。
土地委員會
中英土地委員會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於一九八五年成立,負責就如何實施附件 三中關於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宜的規定,進行磋商。委員會在香港舉行會議。
土地委員會先後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及十一月舉行第二十八及二十九次會議。雙 方同意在一九九四至九五財政年度內,提供約1410.73公頃土地,其中1248公頃土 地用以興建赤鱲角新機場、7.52公頃發展機場鐵路沿線物業,另約30公頃為大嶼山 北岸小蠔灣的機場鐵路車廠用地。
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政府從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扣除開發土地成 本後,將由香港政府和日後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香港政府分得的地價收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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