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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本港的法律制度,牢固建立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基礎上。
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內列明:現時的司法制度於一九九七年後仍會維持,惟終審法院成立後所作的變 動則除外。一九九一年九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舉行第二十次會議,雙方原則上同 意成立終審法院。
香港政府曾以這項聯合聯絡小組達成的協議為基礎,並參考過聯合聲明及基本 法的有關條文而草擬了一條終審法院條例草案。這條草案的擬稿已於五月提交中 方。政府亦在十一月間徵詢香港法律界人士對條例草案擬稿的意見,希望政府條例 草案可在一九九五年七月前由立法局通過,以便有足夠時間,讓終審法院在一九九 六年七月前成立。
年內,涉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本地法學團體,續有增加。這些團體幾乎完全 專注於刑事法方面。現已制定計劃設立各級法庭,以處理日益增加的涉及人權法案 案件。
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在過去一年有重大發展,其中包括宣布立法保護個人資 料,以及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計劃。
香港的法律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 管治而制定法例。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均以條例或某一條例的附屬法例形式 制定。香港的法律,主要源自這些條例、普通法及衡平法。
律政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英文本 同為真確版本,首項用雙語制定的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自此之後, 所有新的主體條例均用雙語制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政府成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負責就頒布現有條例的中文 本事宜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擬備的法例中文本,並會 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把這些經核准的中文本頒布為有關法例的真確本。首項現 有條例的中文本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公布為真確本,迄今已有大約40項條例獲公布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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