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入境事務

個人證件

年內,人民入境事務處所簽發的護照共457000份,較一九九二年增加90%, 其中有412744份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一九九二年則簽發了150123份該種護 照。數目劇增的原因,部分是由於當局在一九九三年七月,展開一個分期登記成為 英國國民( 海外)計劃。這計劃屬全球性,旨在讓合資格人士在特定截止日期之 前,按年齡組別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以及確保一九九七年之前,所有希望 取得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英國屬土公民,都能取得該種護照。迄年底為 止,共有843840人已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香港英國屬土公民由一九九三年七 月一日起,可同時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身分證明書的需求微增2.4%,共簽發 130 500 份。市民對回港證的需求有所減 少。人民入境事務處所簽發的786000份旅行證件中,回港證佔25%。

第二期身分證換領計劃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完成後,所有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前 簽發的身分證隨而宣告無效。現時簽發的新身分證有兩類,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和香港身分證;前者載明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而後者則沒有載明該項權利。 這些身分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仍然有效,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 另一款身份證取代為止。

年內,該處共簽發61萬張新身分證,其中294200張是發給新抵港人士以及年 滿11歲或18歲的人士,而238300張則發給遺失或損壞身分證,或須更改身份證上 資料的人士。

入籍

申請入籍的香港市民續有顯著增加,人民入境事務處共接獲23474份申請,遠 較一九九二年所接獲的5381份為多。入籍申請劇增的原因,部分是由於第二期英國 國籍甄選計劃對申請人的國籍有所規定。

婚姻註冊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所規限。

根據婚姻條例的規定,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日期至少15天前通 知婚姻註冊官。註冊官有權縮短法定通知期限,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通知手 續,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才施行。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222間、全日辦公的婚姻註 冊處10個,以及局部時間辦公的分區註冊處3個。年內,在註冊處舉行的婚禮共有 39537宗,教堂則有2144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註冊總辦事處永久保管。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該等婚姻 只可根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若干舊式婚姻和其他「新式婚姻」亦屬有效,但這些 婚約必須是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等婚約亦可補辦註冊或辦理解除婚 約手續。年內,共有25宗舊式婚姻和42宗「新式婚姻」補辦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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