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和旅遊

外地旅遊

本港約有1100家旅行社,為前往外地的旅客提供服務。這些旅行社根據旅行代 理商條例,獲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發給經營牌照。該條例為經營海外旅遊的旅行 社,訂明有關的法律綱要並加以管制。旅行代理商必須成為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成 員,方可獲發經營牌照。

香港旅遊業議會是本港旅行社的一個核准機構,由下列8個組織組成:香港旅 行社協會有限公司、香港華商旅遊協會有限公司、國際華商觀光協會有限公司、國 際航空協會審訂旅行社商會有限公司、港台旅行社同業商會有限公司、香港中國旅 遊協會有限公司、香港外遊旅行團代理商協會有限公司以及香港日本人旅客手配業 社協會。旅遊業議會透過多套守則和指引,對屬下的旅行社會員進行監管。旅行社 如違反自我監管的規定,則可能會喪失旅遊業議會會員資格,以及被吊銷經營牌 照。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實施的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加強了旅遊業的 自我監管計劃。這些改革包括:鞏固外遊旅遊業的監管制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 障;提供可靠資源,資助議會進行自我監管工作;設立旅遊業賠償基金,以便向感 到不滿的外遊旅客支付特惠補償;以及由總督委派獨立的管理委員會管理這筆基 金。這筆基金接收以前兩筆賠償基金的資產負債——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設立的 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及於一九八八年推出的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如有持牌旅遊 代理商倒閉,不滿的外遊旅客可申請從新基金中,獲撥相等於所付團費八成的特惠 補償。

該修訂條例亦澄清可徵費的外遊旅遊服務範圍,並規定把以前向套式外遊旅行 團收費所徵收的費用,分拆為兩項獨立徵費:基金徵費和議會徵費,由持牌旅行代 理商按旅客外遊的收費徵付。這兩項徵費由財政司不時指定,現時外遊旅遊收費指 定徵收0.35%基金徵費及0.15%議會徵費。基金徵費撥入旅遊業賠償基金,以保障 外遊人士;議會徵費則撥歸香港旅遊業議會,以資助該會進行自我監管工作。持牌 的旅行代理商如欠繳兩項徵費的其中一項,則有喪失牌照的可能。

一九九三年內,本港並無旅行社倒閉。年底時,新基金的結餘為1.3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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