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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和旅遊
本港約有1000家旅行社,為往外地的旅客提供服務。這些旅行社根據旅行代理 商條例,獲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發給經營牌照。該條例為經營海外旅遊的旅行社, 訂明有關的法律綱要並加以管制。旅行代理商必須成為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成員,方 可獲發經營牌照。
香港旅遊業議會是有關本港旅行社的一個核准機構,由下列7個組織組成:香 港旅行社協會有限公司、香港華商旅遊協會有限公司、國際華商觀光協會有限公 司、國際航空協會審訂旅行社商會有限公司、港台旅行社同業商會有限公司、香港 中國旅遊協會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外遊旅行團代理商協會有限公司。旅遊業議會透 過多套守則和在必要時發出的指引,對屬下的旅行社會員進行監管。旅行社如違反 自律的規定,則可能會喪失旅遊業議會會員資格,以及被吊銷經營牌照。
凡參加旅行團往外地旅遊的旅客,均被納入一項有高度保障的計劃之內。以 往所有往外地旅遊的旅行團,必須從團費中抽取1%徵費,撥入一九八八年設立的 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遇有持牌旅行社倒閉,外遊旅客可向該基金索取賠償,賠 償額最多可達到所繳付團費的七成。最近對監管計劃進行的一項檢討,建議實施 一套改革措施,包括將徵費分為兩部分,其中0.15%撥歸旅遊業議會,供執行自 行監管工作之用,其餘0.85%則撥入儲備基金,以支付那些感到不滿的外遊旅客所 提出的索償。此外,該項檢討又建議,儲備基金累積達到一億元時,有資格獲取賠 償的外遊旅客,可獲賠償的最高金額,將增至所繳付團費的八成,而撥入儲備 基金的徵費率亦會降低至0.35%。當儲備基金總額減少至不足7,000萬元時,撥入 儲備基金的徵費率便會提高至0.85%,並維持在這個水平,直至儲備基金再達到 一億元為止。該項檢討又建議將基金重組,使成為一個獨立法定團體,這樣可以 更加向公眾負責及提高透明度。部分改革建議已經實施,全部建議則會在當局於一 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將199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通過後才全面 推行。
一九九二年內,本港並無旅行社倒閉,而儲備基金的款額增加了30,723,112 元;年底時,該基金的結餘為118,248,957元。儲備基金自成立以來,已經支付了 12,709,093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