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政府於每個財政年度開始時均會公布賣地計劃,詳列年內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 土地的細則,並且定期修訂賣地計劃。公開拍賣或招標事宜,通常每月進行一次。 至於新界的土地,則多以乙種換地權益書投標方式出售,只限持有乙種換地權益書 的人士才能夠競投。這些換地權益書是政府過去在徵用新界的土地時所發出,但自 一九八三年起已經停止簽發。
有關土地用途的統計資料,載列於附錄卅五。
土地徵用
政府如基於公眾利益(大多基於須要施行公共工程計劃)而須收回私人物業,但 卻未能透過洽商方式收回,便須根據收回官地條例、土地徵用(佔有業權)條例、地 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或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運用權力強行 將物業收回。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業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徵用之日的價值及 損失生意額(如適用者)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將索 償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判決。
新界收地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可 獲得款額經提高的特惠補償,而發展區以外的土地,補償額則遞減;至於屋地,除 法定賠償外,亦可獲得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徵用市區的舊批地段時,亦採用特 惠補償辦法;在收回市區的住宅樓宇時,通常更會加付一筆名為「自置居所津貼」的 特惠津貼。
一九九二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約40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項 公共工程計劃。徵用土地及進行清拆所需的費用,約為7.9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括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北大嶼山快速公路、東涌新市鎮發展計劃、用來輸送中國供水 用的抽水站及引水道、天水圍西通道、新界東北堆填區及附連工程。
市區方面,九龍城寨的清拆行動終告完成,當局已開始拆卸城寨內的建築物。 九龍城寨佔地2.7公頃,清拆前約有居民28250人。合資格領取特惠補償的人士, 計有8494個單位的業主及佔用人,其中包括983個作商業用途的單位。政府至今共 發放補償金30.17億元,其中5.46億元是於年內發放的。
至於港島及九龍市區其他地方,土地發展公司及香港房屋協會徵用作市區重建 工程及其他小型工程的物業有538幢,開支共22.44億元。
批地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有關批地及土地契約 的事宜,是按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50公 頃,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租住公屋用途的土地並不包括在內,但土地委員會 可提高這個限額,而事實上亦經常增加限額。一九九二年的批地限額為164.3公頃, 並有5公頃的土地,作為後備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項後, 由香港政府與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