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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就成立金融管理局的事宜加以規定的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於一九九二 年十二月十日獲得通過。該條例草案給予香港金融政策目標法律上的認可,並訂明 外匯基金除主要用作影響港元匯價外,財政司亦可利用外匯基金維持香港的穩定和 健全貨幣金融體系,以維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這項次要目的較諸維持港元

匯率穩定的首要目的為低。如兩者有所抵觸,則以首要目的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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