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在有需要時干預本港貨幣市場或外幣市場,以保持港元匯價的穩定。1992年外匯基 金(修訂)條例將基金的作用擴大,加進一項次要及輔助任務,即維持穩定和健全的 貨幣金融體系。
外匯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除少數信用紙幣以金 邊證券作保證外,現時流通的紙幣(有面額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和 1,000元數種),限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和渣打銀行依據持有的外匯基金負 債證明書發行。
這些證明書是外匯基金的無息負債,並按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出或贖回。 外匯基金須支付管理紙幣發行事宜的費用(但不包括與信用紙幣有關的費用),發 行紙幣所得的純利,則撥歸基金。至於5元、2元、1元、5角、2角、1角硬幣和 1分紙幣,均由政府發行。一九九二年年底的流通貨幣總額及貨幣供應詳情,載列於 附錄十三。
截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外匯基金的總資產達2,360億元,其中外幣資產 佔290億美元。基金的累積盈利達990億元。基金在一九八七至一九九一年五年內 的財政狀況,載列於附錄十三。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成立
為了維持香港金融及儲備管理以至銀行監管的連貫性及專業水平,從而贏取本 港市民和國際金融界的信心,政府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公布決定致力成立香港金融管 理局。
按照計劃,金融管理局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由一名 行政總裁擔任主管。外匯基金的運用及管理,仍屬財政司的法定職責,但財政司可 在適當情況下將權力授予金融管理局的高層人員。
金融管理局將會成為政府重要的一環,該局的人員初期主要是公務員。不過, 金融管理局可按有別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聘用人員,以吸引具備適當經驗、才幹及 專業知識的人員。該局的職員費用及運作經費,將直接由外匯基金而非政府一般收 入支付,因此該局不會受到政府其他部門所受的資源分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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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局將會負責制定及執行金融政策;監管貨幣及外匯市場的運作,以及 在有需要時,調節貨幣市場的運作,以維持市場的穩定;管理外匯基金的資產,發 展香港的金融市場;管理公債市場,以及監管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成立金融 管理局不會導致政府承擔更多中央銀行職能。當局既無需要亦不打算要求新管理局 承擔中央銀行的其餘兩項工作(即發行鈔票和交換支票)。
金融管理局將向財政司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將會繼續在控制外匯基金 事宜方面,向財政司提供意見。不過,根據近年的發展趨勢,委員會成員對金融和 投資管理方面的參與,日趨密切。因此,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性質,實際上幾乎 等同管理委員會,其工作包括向財政司提供香港金融管理局周年預算方面的意見。 為反映該基金擴大的作用和諮詢委員會職責的加重,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將會適 量增加,新添成員會包括財經界或有關行業的傑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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