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入境事務
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另一款身份證將其取代為止。年內,根據這項換領計劃 而發出的新身份證有566300張,其中263866張是發給新抵港人士以及年滿11歲或 18歲的人士,而221 700張則發給遺失或損壞身份證,或須更改身份證上資料的人
士。
入籍~
入籍申請經過一九九零年顯著增加後,在一九九一年趨於平穩。年內,人民入 境事務處共接獲4499份入籍申請,較一九九零年所接獲的35011份減少87%。
婚姻註冊
婚姻、出生和死亡註冊事宜,均屬人民入境事務處的工作範圍。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前至少15天通知婚姻註冊官。遇有特別情 況,註冊官有權縮短法定通知期限,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通知手續,但只有在 特殊情況下,方才施行。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214間、設在主要市區和郊 區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處13個,以及局部時間辦公的分區註冊處3個。全日辦公的 13個婚姻註冊處中,有4個在星期天亦照常開放為市民舉行婚禮,計為大會堂婚姻 註冊處、紅棉路婚姻註冊處、沙田婚姻註冊處及尖沙咀婚姻註冊處。年內,在註冊 處舉行的婚禮共有40452宗,在教堂舉行的則有2116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註冊 總辦事處永久保管。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亦只可根 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修訂婚姻制度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和其他新式婚姻, 但這些婚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補辦註冊或解除婚約等 事宜,均有明文規定。年內,共有49宗舊式婚姻和113宗新式婚姻補辦註冊。
為使羈留中心內的越南非法入境者能在本港辦理婚姻註冊手續,人民入境事務 處作出特別安排。一九九一年內,按照該等安排而締結的婚姻有1013宗。
婚姻註冊官亦負責簽發無婚姻紀錄證明書予本港居民。年內,該處所簽發的該 類證明書共有37775份,比一九九零年的28449份,增加33%。
生死註冊
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註冊。所有出生和死亡紀錄,均由註冊總辦事處 保管。
年內,出生人數為70135名,死亡人數則為28685名;而一九九零年的出生及 死亡人數分別為69748名和29201名。在計入逾期註冊人數後,上述數字顯示一九 九一年自然增加的人口約為40400名。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