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商品交易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期貨交易所的運作,以 及商品交易商、顧問和代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一個監管架構。條例規定交易商及 其代表必須註冊,並規定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商品交易商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 客戶賠償。
保險業監理處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察,並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該條例 將各類保險業務歸由一個由保險業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負責的綜合監管制度管 制。只有經核准的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一些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 承保機構,始可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或接受投保。所有要求批准營業的申請,均由 保險業監督審核,以確保所有獲准營業的保險公司,都具有良好商譽,並且符合條 例所規定的全部準則。條例對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和償債能力,均有所 規定;此外,並規定每年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財政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條例又規 定,倘若保險業監督認為某人並非是一個與某核准保險公司有關連的稱職和適當人 選,則該人便不得在該公司擔任具影響力的職位。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可在若 干情況下,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保險業監督如認為有需要,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 措施,以保障投保人和索償人的利益,包括規限保險費收入、限制新業務、將資產 ̇託管及申請將有關公司清盤
。
保險業經諮詢政府後,已擬訂一些實施自行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紀 律。其中包括於一九八九年通過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長期保險合約及一 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方法;並於一九九零年二月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 個獨立的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保險業亦正考慮有關業 內中介團體(如代理人及經紀)實施自行監管的建議。自行監管的制度將有助於本港 發展為一個國際保險業中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當局繼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成立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及實施證券業檢討委員 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而言,上述條例的制定,是第一個重要的 階段
。
上述條例將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 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移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為證券及期貨 行業提供一般監管的架構,至於部分要點,則留待監察委員會草擬規例、行政程序 和指引加以訂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範圍、並享有自主權的法定 組織,監察委員會有理事10名,其中執行理事和非執行理事各佔半數。總督有權委 任理事,並可向監察委員會發出政策指示。監察委員會每年須向財政司呈交報告書 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局省覽。
監察委員會可要求轄下的諮詢委員會,提供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的獨 立成員由總督委任,來自不同的市場及有關的專業組別,因此具有代表性。對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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