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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55.3%)。同期內,該署亦接到811宗查詢,其中部分查詢者或會於稍後向該署正式 提出投訴。與一九九零年比較,該署接獲的投訴和查詢,數目俱見增加。由此可 見,越來越多市民知道該署的存在,就明政專員制度在本港的發展而言,這點是相 當重要的。
在年內接獲的個案中,最多人投訴的事項是拖延處事、處事出錯或決定錯誤, 以及疏忽職守或懈怠。其餘較多人投訴的事項為待人無禮、管制不力、待遇有別或 處事不公,以及行政失當。至於遭投訴的政府部門,年內最多人投訴的是房屋署、屋 宇地政署及醫院事務署,其次則為政務總署、人民入境事務處、布政司署、税务局、 運輸署及法律援助署。這些部門與市民接觸頻密,自然有較大的機會被人投訴。
為應付與日俱增的投訴案件,以及將工作量更為平均地分配,行政事務申訴專 員公署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重組,設立兩個新組別,即行政事務及審查組調查 組。這項重組計劃,不但有助於提高該署的工作效率,且僅於薪金方面,每年亦會 為政府節省大約40萬元。
核數署署長
香港開埠初期,政府即明白有需要進行審核帳目的工作;事實上,核數署是本 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第一任核數首長是在香港割讓後只有3年,即一八 四四年委出。
目前,審核香港政府帳目的工作,是根據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進行。該 條例規定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並規定庫務署署長須將周年帳表 送交核數署署長審查,而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後,則須將其審核報告書呈交總督, 由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份省覽。條例訂明一些關於審查、審核,以及報告和證明政 府帳目的指定職責;在查閱帳簿、文件、紀錄,以及要求所需解釋方面,署長均享 有廣泛權力。此外,在執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署長毋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或 受其控制;在進行調查時,署長亦享有頗大的酌處權;如認為恰當,亦可自行決定 作出公開報導。因此,署長並不在當局的管轄範圍,而是獨立執行職務。
審核所有政府帳目的工作,由核數署署長及其職員負責。署長亦負責審核市政 局、區域市政局、職業訓練局、房屋委員會、50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與其他公共 團體的帳目,以及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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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港的政府帳目審核工作分為兩大類,即「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 以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前一類工作,目的在於確保政府的財政及會計帳項 一般都準確妥當,並以抽查及審查方式進行,藉以找出可能不健全的地方。這項審 核工作,是在合理範圍內盡量確保政府帳目準確無誤,不過,由於政府收支龐大、 帳目種類繁多,因此不能期望這類工作可以找出會計上所有出錯或財政上所有流弊 之處。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則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 日提交立法局的準則進行,目的在於確保有關人員在管理公帑方面,既謹慎又節 約,而付出的開支亦物有所值。這些工作所涉及的,並非審查一般會計紀錄那般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