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社會福利

本港住滿一年,並須提出證明文件證實其入息和其他收入低於規定水平,方有資格 領取公共援助。年齡介乎15至59歲、身體健全而又願意工作的失業人士,除須符合 上述條件外,亦須向勞工處登記求職,方有資格申請。申請人如有特別困難,社會 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豁免居港一年的規定。

一九九零年四月,公共援助金全面調高10%,以便追上通貨膨脹。現時每月 的基本援助金額如下:單身人士685元,首兩名合資格家庭成員每人515元,接 着的兩名成員每人505元,其餘成員每人495元。房租方面,則可另行支取援助 金。

年齡介乎60至69歲而又沒有接受傷殘補助金或另一計劃下的特別需要津貼的老 人,每月可領取老人補助金343元,而年齡達70歲及以上者則每月可領取393元。 至於證實身體部分傷殘而至少喪失一半工作能力者,倘未有領取老人補助金或特別 需要津貼,則每月可獲發給傷殘補助金343元。接受公共援助滿12個月的人士,每 年可另外領取長期個案補助金,以彌補更換舊家庭用品的開支,補助金額如下:單 身人士870元;2至4名成員家庭1,740元;5名或以上成員家庭2,610元。此外,當 局亦在有需要時為受助人提供特別補助金,以應付特別需要。為鼓勵接受援助人士 自食其力,在計算公共援助金額時,可豁免申請人部分入息,入息豁免限額為每月 515元。

一九九零年年底,公共援助個案有68500宗,一九八九年則有66000宗。接受 援助人士大部分為老人、弱能人士和單親家庭。一九八九至九零財政年度內,公共 援助金的支出共達8.55億元,較上一年增加9.7%。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為嚴重傷殘人士和老年人提供劃一數額的津貼。所有經證明 為嚴重傷殘的人士,不論年齡和經濟狀況,均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申請人提出 申請前,必須在本港連續住滿1年。申請高齡津貼的人士,在達到合格年齡前,必 須在本港連續住滿5年,方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

由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所有需要他人經常照料的嚴重傷殘人士均可獲發給 雙倍的傷殘津貼,但他們必須未曾獲得政府或補助機構的照顧,方可領取這項津 貼。目前,傷殘津貼額為每月685元,高額傷殘津貼則為每月1,370元。

年屆70歲及以上的老人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即可領取每月393元的高齡津 貼。年齡不足70歲的申請人,必須申報入息,聲明其收入和資產並未超過規定限 額,才可領取這項津貼。每月的津貼額為343元,較正常為低。高齡津貼的最低合 格年齡於四月一日降至66歲,並會於一九九一年再降低至65歲。

年底時,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的人士共有444400名,一九八九年年底則有 401 300名。一九八九至九零財政年度內,特別需要津貼開支達17.72億元,較上一 年增加29%。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旨在提供現金援助給本港的暴力罪行受害人士,或 因協助防止罪行發生而致受傷的人士。此外,因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器而 致受傷的人士,亦可獲得本計劃的賠償。如任何人士在上述情況下遇害,則其家屬 可獲發給援助金。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