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例,載於全套共32冊的「香港法律」活頁匯編內,每年均作出修訂,以 切合現況。
香港普通法的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 法規為基礎,視情況需要而追隨和運用本土的條例及英國或聯合王國的法令。香港 法庭所採用的案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所採用的無差別。香港最高法院上訴庭受其 原先所作的判決約束;不服上訴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七三年,最 高法院合議庭於聆訊一宗案件時,曾申明「英國樞密院的任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 起約束作用。
律政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文本也 具法律效力,因此,法庭要確定某一條例的意義時,可同時參照中英文本。首條用 雙語制定的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此後,所有新條例均用雙語制定。 關於現行法例的翻譯,政府於一九八八年十月成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負責就現 行條例中文本的頒布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擬備的法例 中文本,並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將這些中文本頒布為真確本。約有520條由政府 擬定的條例,日後將須翻譯成中文。
人權法案
在香港,市民在社會和政治方面均享有基本的自由,而這一向被視為是理所當 然的事。成文法及普通法中有很多不同的條文,訂明市民可享有這些自由。此外, 自一九七六年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即適用於香港。同時,中英聯合聲明亦保證,這些公約在一九九七年以後,仍 繼續生效。
由於很多市民均主張把他們享有的自由寫入一項人權法案內,政府已於一九九 零年七月在立法局提出1990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草案。該項法案規定,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在本港法律中生效。這就是說,任何人如 認為他們根據該公約所界定的公民權利或政治權利受到侵犯,均可向法庭提出申 訴。現時,當局正全面檢討所有現行法律,以消除法律中可能與人權法案未能配合 的地方。檢討工作將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此外,為免出現任何不必要的混淆情 況,該項法案規定在法案頒布後一段期限內,不得根據該項法案質疑現行法律。
至於另一項國際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性質卻有所 不同。該等條文是以逐步達到目標的形式寫成,而一般來說,這些目標並非是個人 可以容易要求法庭執行的權利。基於這些原因,該等條文並不太適宜寫入目的是給 予人們直接訴訟權的人權法案內。政府承諾致力達到這項公約所載的目標,並會設 法透過現行法例和政策去加以執行。
司法部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7位副經歷司和1位助理經歷 司協助處理行政職務。助理經歷司同時被委任為司法部的總裁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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