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例。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必須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 准撥款才可實施。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獲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 草案即成為條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雖然英女皇有權駁回該條例,但過去多年來 從未運用這項權力。
立法局議員人數的最高限額為57名,計有擔任主席的總督、3名當然官守議員 (即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7名官守議員、20名委任議員和26名民選議員。
官守及委任議員,均由總督任命,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民選議 員是由9個功能組別和一個由區議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議員組成的選舉團推選 出來。
每個功能組別各自代表一個職業或專業團體:計有商界、工業界、勞工界、社 會服務界、醫學衞生界、金融會計界、教育界、法律界,以及工程師與有關專業 界;其中商界、工業界、金融會計界、勞工界和醫學衛生界功能組別各自推選2名 議員,其餘4個功能組別則各自選出1名議員。
選舉團方面,當局將19個區議會按地區劃分成10個組別,以1至4個區議會為 ---一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成員,則組成另外兩個選舉團組別。
在正常情況下,選舉每3年舉行一次。總督有權解散立法局;該局一經解散, 所有民選議員便要退出議席,當局須在3個月內另外進行選舉。議席如中途出現空 缺,則會進行補選。
立法局每周舉行一次公開會議,每年八月及九月休會約兩個月。會議採用雙語 制,議員可用英語及粵語發言;會議進行時,設有即時傳譯服務。
制定法例時,每一條例草案必須經過三讀及委員會審議階段。立法局所討論的 事務(包括條例草案),大多以提出動議的方式進行,並由大多數的表決作決定。倘 於口頭表決時,未能清楚顯示大多數議員贊成或反對動議,立法局主席得着令該局 成員或審議委員會分組表決,以便議員個別表決。除了註明可「隨意表決」的事項 外,官守議員表決任何動議時,須與政府的立場一致。此外,議員亦時有提出由私 人擬訂不屬政府措施的條例草案,其用意是方便個別人士、社團或法團處理事務。 這些草案,也是以上述方法通過的。所有經立法局通過的條例草案獲總督同意後, 便在憲報公布,成為條例。
立法局除制定法例外,並在每個立法會期內舉行兩次重要辯論:該局新會期於 每年十月開始,先由總督發表施政報告,繼由各議員就施政方針展開廣泛辯論;而 每年四月間周年撥款草案提出二讀後,該局即就預算案的財經事務展開辯論。
議員亦可就政府負責的政策事務,向政府提出詢問,以便得知詳情,或要求政 府採取行動。議員可要求政府以口頭或書面答覆,同時亦可提出補-
問題,由當局 就先前的答覆再作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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