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2,500萬元,並只准接受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存款期限至少 為3個月。一九八九年年底時,本港共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202 間,對客戶的存款負 債總額為330億元。

當局就金融業三級制徵詢業內人士的意見後,決定實施多項有關修訂現行制度 的措施,藉以克服現存的問題,並進一步發展金融業三級制。為實行這些改革措 施,當局於七月向立法局提交銀行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並經首讀後開始二 讀辯論。

修訂條例可望於一九九零年一月通過,屆時,當局會以有限制牌照銀行取代持 牌接受存款公司,並以接受存款公司取代註冊接受存款公司,至於持牌銀行的名稱 則基本上保持不變。有限制持牌銀行在介紹公司業務時,可選用的字眼將較其所取 代的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為多。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 務,但必須以「有限制」、「商人」或「投資」等詞形容。另一方面,為免與持牌銀行混 淆,「零售」或「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 行,可在本港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 的註冊名稱,姑勿論該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行」 等字樣必須顯著地一併列出。

由於有限制牌照銀行享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多的特權,加上須反映自一九八一年 訂定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最低資本額以來的通脹情況,有限制牌照銀行的最低實收資 本,將由目前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7,500萬元增至1億元。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將於修 訂條例實施後視為有限制牌照銀行,可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起獲給予一段寬限 期,以符合新的規定(在該日期,註冊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由1,000萬元增至 目前的2,500萬元)。鑑於持牌銀行必須有較多資本,所以這類銀行的最低資本額亦 將由1億元增至1.5億元。

本港的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除經營接受存款、傳統放款和外匯買賣外,現正 逐步實行業務多元化,同時提供其他金融服務如證券業務、基金管理與投資顧問服 務。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以及這幾類人士的代表,均 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取得註冊資格,這些人士均須符合證券條 例、商品交易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包括接受「稱職及適當」 測試)。年底時,獲准註冊的有7568人。在230名註冊公司證券商中,有132人來 自海外;在102名商品交易商中,則有37人來自海外。

只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會員,才可在聯合交易所進行買賣。年底時, 聯合交易所共有公司及個人會員711名。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取 得會員資格,才可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年底時,期貨交易所共有會員87名。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公司須獲得保險業監督批准,才可在本港經營。年底 時,獲准在本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共有273間,其中147間是海外公司,分屬27 個國家。

金融市場

本港的外匯市場發展完善,買賣活躍,為全球外匯市場不可或缺的一環。由於 本港與海外其他主要外匯市場均有聯繫,因此可每日24小時與全球各地進行外匯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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