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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本港的金融體系,由緊密聯繫的金融機構和市場組成。這些機構和市場受到不 同形式的監管,為本港及國際客戶和投資人士,提供各類投資工具及服務。

金融機構

由一九八一年起,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共分為3類,即持牌銀行、持牌接受存 款公司和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銀行是否獲發牌照,全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按照銀行業條例而作出決定。目前, 本地公司(即在本港註冊及股本大部分由本港股東實益擁有的公司)申請銀行牌照 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1億元;曾經營接受存款及信用貸款業務最少10年;接受公眾 存款不少於17.5億元;以及擁有資產不少於25億元。海外註冊銀行如欲申請銀行牌 照,則須符合另一套準則:即擁有資產總值(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值)不少於140億 美元(如銀行享有很高聲譽,或所屬註冊國銀行在港開設分行為數不多,則屬例 外);其所屬註冊國須對銀行業有-

分監管及向本地銀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條件。

一九八九年年底時,本港共有165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1間在本港註冊。持牌 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542間分行,外國銀行則在本港設有158間代表辦事處。截至年 底,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9,380億元。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目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 或儲蓄存款服務。香港銀行公會(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均為該公會的成員)訂 有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長達15個月少1天的銀行存款的最高利率加以規定, 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而存款期限少於3個月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 高利率,以爭取客戶。

接受存款公司是否獲得持牌資格,全由財政司決定。這些公司必須有已發行股 本最少1億元及實收資本最少7,500萬元,同時要在規模、所有權及管理質素方面, 符合若干準則。這些公司亦可接受任何期限的公眾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 元。至於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八九年年底時,本港共有36間持牌接 受存款公司,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370億元。

銀行監理專員有權決定是否准許接受存款公司註冊。從一九八一年四月起,該 專員已依照總督的指示,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任何公司申請註冊,必須符合 若干基本準則,而股本更須有半數以上由本港或外地銀行擁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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