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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在布政司署,制訂教育政策的工作是由教育統籌司負責。不過,在教育制度的 管理和發展方面,若干團體亦有參與行政或諮詢工作。
教育統籌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四月,當局根據國際教育顧問團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發表報告書所 提出的建議,成立教育統籌委員會。委員會的整體目標,在於按照社會的需要,就 整個教育體系的發展向總督提出綜合的意見。
教育統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訂定整體教育目標、制訂教育政策,並按可供運 用的資源,對執行各項方案的緩急次序提出建議;統籌及監察各教育階段的策劃和 發展工作;以及推動教育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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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成員有16名,其中13名(包括主席在內)為非公職成員,從社會人士中 選任,目的在網羅多方面的個人經驗和專業意見,共同研究委員會所面對的問題 以收集思廣益之效。這些人士之中,當然成員有教育委員會主席、大學及理工教育 資助委員會主席和職業訓練局主席。其餘3名成員則是政府人員——教育統籌司 (出任副主席)、副財政司和教育署署長。
教育統籌委員會在一九八八年六月發表第三號報告書,報告書內載有關於以下 兩大事項的建議:高等教育體制及私校前途。在高等教育問題方面,委員會所提出 的主要建議是,所有高等教育院校的學士學位課程應採用劃一的收生點,取錄修畢 兩年「中六」課程的學生;各大學和理工學院應採用劃一的取錄程序;以及同一科目 的學士學位課程年期,原則上應該相同。至於私立學校問題上的建議,旨在訂立一 個強大的私校體制,以補官立及資助學校之不足。
報告書發表後,當局展開了為期4個月的公眾諮詢工作。預料政府可於一九八 九年年初,就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決定。
教育委員會
教育委員會於一九二零年成立,是根據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第7(1)條 由總督委任的法定諮詢組織。雖然委員會是一個毋須負起行政職責的諮詢組織 但在策劃和制訂教育政策方面,卻擔當一個重要角色。委員會的成員組織反映出 教育各方面的利益,而個別委員又學有專長,正好為委員會提供豐富經驗和專門知 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