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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年內,9896名來自30多個國家的專業人士,以及具備技術知識或行政和管理 技巧的人士,獲准來港就業。
外籍家庭傭工
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受僱來港工作的條件,是僱主必須是香港的真正居民,可以 為傭工提供合適的住宿,同時願意承擔他們在港的生計,以及在合約期滿後,願意 負責將其遣返原屬國家。本港對外籍家庭傭工的需求,日益殷切。年底時,本港共 有45154名外籍家庭傭工,較一九八七年的36831名增加22.6%。這些人士中, 41700名是菲律賓公民。
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的核簽
一九八八年內經勞工處核簽的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共37068份。這些合約 旨在管制和保障上述人士在港受聘的條件。
此外,勞工處亦負責調解這些傭工與僱主之間的糾紛。年內,勞工處處理有關 僱用這類傭工的權益聲請473宗、諮詢801宗及查問48508次。
職業介紹所
本港職業介紹所的發牌和經營,均須受僱傭條例及根據該條例而制訂的職業介 紹所規例所管制。一九八八年內,勞工處共發出為本港就業者而設的職業介紹所牌 -照357張,及為香港以外地區就業者而設的職業介紹所牌照90張。一九八八年
內,因種種原因而被撤消或拒予換領的牌照共5張。
港外就業
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規定,僱用體力勞動工人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而 在本港簽訂的僱傭合約,必須在工人離港前由勞工處處長核簽。僱主或其代理人如 未有遵守這項規定,則屬違例,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萬元。年內經勞工處處長 核簽的合約共218份,一九八七年則為255份。
工業安全
勞工處的工廠督察科負責執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附屬規例,保障在工廠、 建築或工程地盤及其他工業經營場所內服務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工廠督察就安全 和健康問題,向廠方提供指導及協助,例如採用安全操作方法和佈置新廠房,使工 作環境更趨安全。此外,工廠督察調查工業意外及危險事件。
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於六月獲立法局通過,並於十二月實施。根據 該等規例,某一指定工業經營場所的東主,必須負責下列事項:將工場內所使用、 處理或儲存的危險物質,按照指定的方式加上標籤;提醒僱員注意有關處理這類物 質的危險事項及所須採取的安全措施;為需要接觸危險物質的僱員提供足夠的安全 指示、訓練及適當的防護衣物及設備;以及確保僱員正確使用有關衣物及設備。上 述規例亦規定僱員必須遵守安全指示和採取其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