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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政府已着手修訂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以便業主更容易組織立案法 團。這類立案法團旨在維護個別業主的權益,使他們能夠分享大廈公用地方的權 利,以及擔當應負的責任和義務。雖然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並不足以保證大廈會 有妥善的管理,但根據過往的經驗,設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與没有類似管理組 織的大廈相比較,一般都有更佳的管理水準。
此外,政府對管理的水準和程序,亦會有所修訂。新訂的條款,會更清楚界定 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和義務。
另一方面,政府與律師公會已同意:一九八六年二月以後新批的非工業用地以 及重建的非工業大廈,日後須依照一套指引擬備公共契約,以期改善大廈公用地方 的管理,同時設法兼顧發展商與業主兩者的利益。
此外,政府現時已在7個地區設有大廈管理協調小組,向區內的業主立案法 團、互助委員會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提供意見。
這些小組由專業的房屋事務經理和房屋事務助理組成,他們在鼓勵業主成立立 案法團以及提供意見給管理委員會方面,擔當了重要的角色。小組並透過研討會和 分組討論,加深市民對大廈管理事務的認識,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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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法定措施管制租金,並保障租住權。現時管理這些事 項的法例,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當局經常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內容,並改善該條例的運作,務求達到 檢討委員會在一九八一年所建議並為政府所贊同的目標,就是一俟情況許可,即應 逐步撤銷租務管制。
目前,法定措施只管制私人住宅樓宇(獲豁免管制者除外)的加租幅度,並保障 租客的租住權。除租客自動遷出的情形外,業主如要收回樓宇,必須向土地審裁處 提出申請,並須具有法例指定的若干理由,及至獲頒發收樓令後方可收回樓宇。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對受保障的租客滋擾以期令租客遷出,會受到嚴厲的處 罰。不過,法例亦有條文方便業主與租客進行談判,以便雙方能達成協議,使租客 在獲得補償的情況下放棄受保障的租約。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册,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市民的權利和義 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實際問題。此 外,該署實施一項租務主任計劃,租務主任在每周指定日期派駐在各政務處,以便 處理政務處轉介的個案,並向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
戰前樓宇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即制定法例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權;在 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被列入業主與租客條例內,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的第一部。
以往,第一部對住宅和商業樓宇均適用,但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該部只 適用於住宅樓宇,並參照戰前租金水平(標準租金)限制租金額。新建和大部分重建 的樓宇,則不在第一部管制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