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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的選舉制度

政制和行政

一九八五年首次推行的立法局間接選舉制度,是透過1個選舉團及9個功能組 別進行的。選舉團由兩個特別組別(即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及10個區議會組別所 組成,每個組別各自選出一人進入立法局。按社會功能劃分的組別,計有商界、工 業界、金融界、勞工界、社會服務界、醫學界、法律界、教育界以及工程師與有關 專業界等,亦共推選12人出任立法局議員。

立法局選舉對選民資格有以下規定:在選舉團方面,選民必須是隸屬有關的特 別組別及區議會組別的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議會的議員。在功能組別方面,屬 個人身分的選民,必須曾按選舉規定條例進行登記,有資格參與市政局、區域市政 局及區議會選舉,而且是有關組別所屬團體的成員。有資格成為超過一個功能組別 選民的人士,只可登記為一個組別的選民。如選民非屬個人身分,則須委任一名並 未憑藉本身的資格在同一組別登記為選民的人士作為授權代表,代其在選舉中投 票。該名人士不得出任同一組別或任何其他組別內另一名選民的授權代表。不過, 有資格兼為選舉團及功能組別成員者,除能夠以授權代表身分投票外,還可登記在 所屬的選舉團功能組別投票。一九八七年,選舉團的登記選民有438人,合資格的 選民有439人;功能組別的登記選民有42581人,合資格的選民則有71656人。

關於候選人的資格,只有很簡單的規定:在選舉團組別方面,任何根據選舉規 定條例登記為選民(不論其是否任何選舉團組別內的選民)、在香港居住滿10年或 以上的人士,如得到其組別內5名選民的支持,即可獲提名參加競選。至於功能組 別方面,任何根據選舉規定條例登記為選民、在香港居住滿10年或以上,而且與 有關的功能組別有密切關係的個別人士,如得到所屬組別內10名選民的支持,即 可獲提名參加競選。

立法局選舉規定當選者須獲絕對多數選票。在選舉團組別方面,採用重複投票 辦法;在功能組別方面,則採用選擇投票辦法。一九八五年後,每三年進行一次選 擧。

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是本港政府體制的特色,其目的在使政府能藉此向社會有關人士徵 詢,得到最精闢的意見,作為決策的基礎。因此,幾乎所有政府部門及半官方的機 構,均設立各類諮詢組織。一般來說,諮詢組織可分為5大類:向部門首長提供意 見的法定組織(例如保良局顧問局);向政府提供意見的法定組織(例如教育委員 會);向部門首長提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例如社會工作訓練諮詢委員會);向政府 提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例如交通諮詢委員會);以及負責執行某項事務的委員會 (例如香港考試局)。

諮詢委員會成員有社會人士及政府人員。超過5000名社會人士獲委任在432 個委員會服務,其中部分人士所服務的諮詢團體不只一個。社會人士獲委任,大多 由於他們具有專門知識或專長,或有熱心公益的記錄。政府在擬定政策和施政方 面,對他們的貢獻日益重視;為求人盡其才起見,已採用一套有系統、可以經常監 察委員會結構及其效率的辦法。此外,政府廣攬代表各行各業的人才,委任為委員 會成員;並在合理而可行的範圍內,更換委員會部分成員,藉此不斷吸收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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