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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一九八六年底,在本港居住的其他英聯邦國家公民估計共有67700人,其中 英國人(不包括軍人)佔16000名、印度人15300名、馬來西亞人10100名、澳洲人 8400名、新加坡人5400名、加拿大人8100名及其他英聯邦國家公民4400名。至 於非英聯邦國家的外僑,估計共有100700人。其中人數較多的有:菲律賓人 36 800名、美國人14000名、巴基斯坦人7100名、日本人7500名、泰國人9900 名、葡萄牙人7800名、印尼人4100名、德國人1600名、韓國人2600名、法國 人1400名及荷蘭人1300名。
婚姻註冊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前至少15天通知婚姻註冊官。遇有特別情況, 註册官可酌情將法定通知期限縮短,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須事前通知的規定。 但只會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註冊官方會這樣做。
舉行婚禮的地點,計有經領有牌照可舉行婚禮的教堂198間、設在主要市區及 郊區全日開放的婚姻註冊處13個及部分時間開放的註冊分處3個。年內,在註冊 處舉行的婚禮共有40860宗,在教堂舉行的又有2420宗。全部紀錄都永久載存於 總辦事處。
()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所有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 姻,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不能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而且只 許根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該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及其他新式婚姻,不過這 -些婚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這些婚約的補辦註冊及解除 事宜,都有明文規定。年内,共有98宗舊式婚姻和27宗新式婚姻進行補辦註冊手 續。
生死註冊
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註冊。註冊處總辦事處載存全部生死紀錄。在市 區,出生註冊服務由港九2間主要的註冊處提供。此外,郊區亦設有6間出生註冊 處,為區內居民提供服務。在偏僻地區及離島,出生註冊工作由流動駐訪各鄉事委 員會會所的分區註冊主任負責進行,而死亡註冊則由當地警署負責。
凡嬰兒出生後,必須在42天的法定期間內註冊。年內,註冊出生人數為 72 211,死亡人數則為26030;而在一九八五年,出生及死亡人數分別為76433 及25325。若將逾期註冊的數字亦計算在內,便可顯示一九八六年的自然人口增 長約為46040人。
倘嬰兒出生一年內仍未註册而其後再補辦註冊,則須事先獲得生死註冊官同 意,並繳費70元。年內,有480名嬰兒補辦出生註冊。
目前,港島及九龍各有一間死亡註冊處。除辦理死亡註冊外,註冊處亦簽發火 葬許可證,並提供訂用火葬設施的服務。
人民入境事務處負責本港居民的生死及婚姻註冊事宜。